中共四川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第一部分是“加快落实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促进蓉台经济交流合作”,共有25条措施。重点是针对促进台资企业来蓉投资发展、加强蓉台经贸交流合作,提出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成都“一带一路”建设、自贸试验区建设等重大战略,并在产业、财税、用地、金融等若干领域,加快给予台资企业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第二部分是“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蓉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扩大蓉台人文交流合作”,共有27条措施。重点是针对促进蓉台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为台胞在蓉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方面,提出支持蓉台两地文化创意领域交流合作,并在就业、教育、生活等领域逐步为台胞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项”,有2条措施。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蓉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川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川台发〔2018〕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快落实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促进蓉台经济交流合作
(一)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成都“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蓉欧+”战略、美丽宜居公园城市等建设,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
(二)支持台资企业重点围绕成都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参与产业功能区建设。鼓励台湾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和跨境企业在蓉设立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同等享受土地、税收、奖励、补贴等相关支持政策。
(三)纳入市重大产业、重大建设计划的台资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其他投资项目,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政策支持。
(四)鼓励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与自主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在蓉台资企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类项目,提供与本地企业同等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五)加强台资企业生产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在蓉台资企业在土地和水、电、气等方面给予与本地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六)支持台资企业在成都以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七)支持台湾地区货物经航空、中欧班列、江海联运及“厦蓉欧”等运输进出口,在蓉台资企业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支持政策。
(八)支持台资企业向涉台园区(基地)集中集聚发展。由市级部门统筹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九)加强对台资企业税收政策宣传和纳税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台资企业从大陆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符合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台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法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十)台资企业来蓉投资或扩大投资与本地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各产业功能区及园区属于鼓励类的工业项目,采取出让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采取租赁方式供地的,可按不低于年均工业用地出让指导价标准的50%确定土地年租金起始价。
(十一)台资企业和台胞在蓉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同等适用国家和省、市农业项目用地政策。对符合产业导向、技术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出口型、技术先进型及总投资较大的农业企业,其用地指标由市、(区)县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
(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胞同等享受农业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同等享受财政保费补贴。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企业和台胞,购置补贴范围内的先进农业机械,按规定给予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对列入市重点项目库的台资农业项目的场内配套基础设施优先支持。鼓励引进台湾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和开展品牌创建,并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十三)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参与我市乡村振兴战略,在特色小镇、川西林盘、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利用等方面的乡村生态宜居建设项目,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十四)对台资企业和台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支持创办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中心、农技培训学校、农业生产服务公司,鼓励本地台资优质涉农企业入股村镇银行、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大陆企业同等权利和各项优惠政策。
(十五)支持台胞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设立农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仓储业和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等,与本地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十六)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在成都参与林业工程建设或生态经济开发建设。
(十七)积极帮助台资企业融资,推动相关金融机构给予台资项目融资支持。
(十八)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来蓉参与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绿色金融产业、森林康养产业等绿色经济发展,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在蓉设立企业总部并达到成都市总部企业标准的绿色经济企业,给予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奖励和政策支持。
(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胞来蓉合资、合作设立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二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成都市各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
(二十一)支持台湾征信机构与在蓉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
(二十二)支持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在成都的台资企业挂牌上市,或通过兼并重组上市,按规定享受成都市企业挂牌上市补贴。
(二十三)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蓉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期货公司等机构。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成都市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合作,为台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
(二十四)入驻我市涉台园区(基地)的新设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条件,使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二十五)严格依法保护台资企业和台胞知识产权。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
二、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蓉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扩大蓉台人文交流合作。
(二十六)支持蓉台两地在文化创意、会展、演艺娱乐、舞台、音乐、书画艺术、文博、出版、数字内容和动漫等领域的交流合作。支持台胞参与成都建设世界文化名城,打造蓉台影视、动漫、文创产业合作基地。
(二十七)支持台胞在蓉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天府文化保护传承工程、天府文化创新发展行动。
(二十八)支持台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成都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不受数量限制。
(二十九)支持成都市各级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有线电视网和电影发行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作数量限制。
(三十)支持蓉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放宽蓉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缩短蓉台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三十一)支持蓉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文化、历史、民族、宗教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支持市属高校或科研院所任职的台胞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申请科研项目。支持台资企业、台湾高校、台胞与市属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参与成都公共研发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台湾学生参加在蓉举办的夏令营、研习营、实习营等学习交流活动。
(三十二)支持在蓉居住、工作的台胞子女按政策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参加中考的应届台胞子女可按规定享受加5分待遇,并按当年的招生政策录取就读高中阶段学校。
(三十三)支持台胞在我市参加已列入《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三十四)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成都高校、医院(含民营、台资等医疗机构)任职,其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可纳入工作评价体系。
(三十五)支持台胞申报国家、省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协助台湾地区从事蓉台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
(三十六)在蓉高校就读所学专业符合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的台湾学生,在提供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附属医院实习一年并取得试用期考核证明,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
(三十七)支持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胞可到拟执业的机构所在县(市、区)卫健局(行政审批局)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三十八)已取得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台湾医师,可按照相关规定在蓉申请执业注册。
(三十九)支持在台湾已获取证券、期货、基金相应资格的台胞,通过大陆相关法律法规考试后在蓉执业。
(四十)为在蓉市属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对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台湾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四十一)鼓励台湾青年来蓉就业创业。在成都新投资的台湾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不超过一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十二)对于成都涉台青创基地及涉台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可给予租金补贴支持。取得国台办授予的“海峡两岸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市级和当地政府可分别给予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运营补助奖励。
(四十三)鼓励支持在成都创新创业的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省“千人计划”、“蓉漂计划”等重大人才工程。按规定同等享受相应的生活补贴、安居保障、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四十四)对在成都荣获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优秀奖,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所在地政府可给予第一专利权利人奖励。
(四十五)《台湾居民居住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是台胞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应对相关服务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升级,便利台胞在蓉办理金融、出行、就医、入住等事宜。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可申领、使用地铁公交卡和老年证,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十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胞,按照相关规定在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商品住房,住房公积金使用、贷款申请、首付比例、办理时限等享受成都市居民同等待遇。
(四十七)在蓉工作的台胞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待遇。在蓉台胞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在大陆离职离境时经个人申请可以依据相关规定一次性支取或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参保缴费。
(四十八)在蓉居住台胞子女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台胞在蓉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蓉工作并缴交相应年份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因取得台湾地区户籍而放弃大陆户籍的成都籍人士,回成都再就业或定居时,可保留原有参保关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并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大陆其他地区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四十九)在蓉台胞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各级医疗机构可为台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其子女享有与本地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
(五十)支持在成都工作的台胞参与成都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技术能手、优秀教师、杰出企业家、慈善奖等荣誉称号的评选。协助在蓉台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
(五十一)在蓉长期生活的台胞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旁听、列席市、区(市)县两级政协会议。
(五十二)为来蓉台胞提供紧急救助服务,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台胞,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联系其台湾的亲属或接收机构,协助返回台湾。在此期间,民政部门受市政府台办委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临时性生活救助。
三、其他事项
(五十三)完善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权益保障机制,为在蓉台商台胞提供优质服务和咨询。市政府台商投诉中心和各区(市)县政府的台商台胞服务投诉机构实行24小时“马上办”制度。
(五十四)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照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川台发〔2018〕112号)等文件执行,市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与省级对应部门加强对接,切实抓好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台办)
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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