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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 个别不出资业主想坐“霸王梯”?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12-25 19:34:22

中新网四川新闻12月22日电(吴平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现实生活中,增设电梯属于对既有房屋的建设改造,不可避免会对相关业主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在这个过程中,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典型。近日,青羊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产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例:一业主不出资却想使用电梯被拒后,将所属单元其余业主告上法庭....。.

2020年6月,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某栋楼某单元共有7楼14户住户,为方便生活协商加装电梯,其中2楼住户原告李某某同意加装电梯,但提出不负责电梯费用。后经全体住户协商一致,签订了《成都市青羊区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业主协议书》,约定了1-7楼各楼层分摊电梯建设费用比例及金额、后期维护费、保养费及电费分摊比例等。后李某某与业主张某某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2楼不出电梯建设费用,不享受相应的政府补助,但拥有电梯使用权,按1.8%比例分摊交付使用后电梯运行所产生的维修维护等费用。2022年7月,电梯加装完成后,其余业主要求李某某支付电梯建设费用,李某某依据其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拒绝支付,其余业主不认可李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补充协议》,经协商后决定停止其使用电梯,李某某不服,起诉至青羊法院。

青羊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本案中,在该楼栋单元包括李某某在内的14户业主均签名确认的《协议书》中,所约定建设资金2楼按照1.8%分摊,电梯电费运行费用、电梯维护保养费分摊2楼亦为1.8%。李某某虽然支付了电梯平台搭建费用、燃气管道改造费用,但该费用系针对李某某所在楼层的平台搭建及李某某所有房屋的燃气管道改造,并非电梯建设费用,其在未按照《协议书》承担电梯建设费用的情形下,要求确认其对电梯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平原则。另外,张某某虽与李某某签订了相关协议书的附件,但其签署的附件内容已经超出了张某某作为代理业主的权限,因此对于2楼住户的诉请,法院予以驳回。

近年来,随着人口结构深刻变化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提升,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成为广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婴幼儿、残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过程中,容易引发业主间的权益矛盾纠纷。为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有效实施,推动多元解纷、促进诉源治理,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中大力弘扬法治、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广大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完)

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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