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四川在线记者 张庭铭
4月2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召开川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两地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2023年)和典型案例。
据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2023年)显示,2019—2023年,四川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98913件,审结89967件;受理案件数量同比增长74174件,增长率为299.83%;审结案件数量同比增长68365件,增长率为316.48%。其中,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98013件,同比增长74082件,增幅为309.56%;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53件,同比增长96件,增幅为12.68%;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47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0.05%,同比减少4件。
“近五年受理及审结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并持续高位运行,一方面说明社会经济发展,市场活跃度增加,知识产权‘摩擦’相应增加;另一方面也表明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更加注重运用司法手段来维护知识产权权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负责人还透露,根据相关统计,近五年来,在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居于首位,达到了63050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总数的64.33%。“这说明著作权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地觉醒。”
近年来,四川全省法院进一步明确“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重点保护、平等保护、诚信保护、协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特别是坚持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市场价值导向,坚决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在涉“蜜胺”技术秘密案中,判决侵权人赔偿9800万元并执行到位,且在执行过程中就技术秘密的侵权赔偿与后续使用促成双方当事人全面和解,权利人最终获赔6.58亿元,创我国知识产权维权赔偿纪录,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另外,川渝两地司法合作也在不断强化,不断拓展知识产权保护大格局。两地法院陆续就优化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人才培养交流合作等工作建立了合作机制;联合调研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有效统一了两地裁判标准,引导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部分典型案例:
1.用爬虫技术爬取内容平替原公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案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某数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三科技公司)共同运营微信产品。微信公众平台在其网站设置有robots.txt文件,对外宣示禁止任何网络爬虫抓取该平台信息内容。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网络爬虫大量抓取微信公众号上的文章,并将抓取后的文章使用在其运营的APP和网站上,但在该APP和网站上阅读上述文章不会增加原微信公众号的阅读量,且不再附有广告。三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会导致微信公众号的流量被分流,同时降低了广告主继续投放广告、流量主继续使用微信公众平台的意愿,使得三科技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平台附加广告实现收益的交易机会因此丧失或减少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故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三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北京某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 菜单上有伤心凉粉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案
林某是“伤心”“客家伤心”“伤心凉粉shangxinliangfen”等注册商标权利人。成都市武侯区某过桥米线店、青羊区某甜水面店在店内展示牌标注“即日起特推,旋子凉粉 伤心凉粉 鸳鸯凉粉……”,在店内悬挂上墙的菜单上侧包含有“伤心凉粉 7元/份 鸳鸯凉粉7元/份 ”信息,该菜单还涉及凉粉、甜水面、米线等不同类型50余种商品名称及价格,含饮料名称价格及打包费。林某诉至法院,主张成都市武侯区某过桥米线店、青羊区某甜水面店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销售的菜品种类众多,未将“伤心凉粉”字样突出使用以作为其店铺名称,林某无证据证明该商标经过使用,取得较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并与菜品伤心凉粉泾渭分明。另外,两被告向公众表达其提供的是一道小吃,并非商标性使用,无攀附涉案商标的故意,不构成商标侵权,故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某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陆某勇、陆某胜、孟某及梅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梅某以0.5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在市场收购含有“HUAWEI”“HONOR”“oppo”“vivo”等商标标识的手机后盖,其明知上述手机后盖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销售给陆某勇等人。陆某勇、陆某胜、孟某为牟取利益,使用伪造仿冒的手机外壳、手机中框等配件对二手手机进行翻新并出售。其中,梅某销售金额为13946元,未销售货值金额为1070397元;陆某勇、陆某胜、孟某非法经营数额为390589元。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陆某勇、陆某胜、孟某未经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判决陆某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陆某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孟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梅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来源:四川在线
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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