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四川在线记者 张蒙
7月31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三起近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及企业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
案例一:宜宾市高县刘某、解某等4人非法倾倒固废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11日,宜宾市高县生态环境局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转办投诉:“高县大屋村地界近期有人倾倒磷石膏并用泥土掩埋”,高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属地政府、公安,通过实地走访群众,结合天网监控系统、“海燕”系统、船舶管理系统等非现场调查手段,确定参与倾倒的车辆、船舶信息,锁定刘某、解某等4个犯罪嫌疑人。经查,2025年1月至3月期间,刘某、解某等人以代处置固体废物为由从四川凉山州某企业获得磷石膏,船运经凉山、昭通进入宜宾,再用车辆转运倾倒至高县大屋村地界。截至案发时,刘某、解某等人已累计倾倒磷石膏230车,7000余吨,获取违法所得40余万元。
查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5月22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
案例二:自贡市2·28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8日,接群众反映“我家小区附近空地好像有罐车在倒废水,味道大得很”,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公安部门开展调查。经查,2月28日21时,某运输公司一辆罐车正在将不明液体物质倾倒于群众反映地点,经采样检测,该不明液体中COD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三级标准520倍,经调查,该不明液体系某能源公司废乳化液,为HW09类危险废物,2月21至28日某运输公司通过3辆罐车7车次转运约200吨废乳化液倾倒至群众反映地点。
查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6日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2025年1月16日,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对某能源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主要责任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其余7名相关责任人分别判处6个月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两名责任人被限制从业三年。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按程序向提供线索的群众兑现10000元举报奖励,表彰其提供破获“2·28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重大线索的行为。
案例三:内江市隆昌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10日,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对隆昌市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测管协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实现废水回用,公司员工代某使用液位泵将蒙砂清洗废水循环池内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隐蔽管道抽排至厂区厕所排放,经采样检测,蒙砂清洗废水循环池内废水pH值为3.7、氟化物浓度为15400mg/L,厕所内废水pH值为3.7、氟化物浓度为15600mg/L。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内江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09900元,并于2025年7月21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来源:四川在线
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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