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台湾工作办公室
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四川在线记者 寇敏芳
近日,有网友发文质疑:“高铁无座票与二等座票价相同是否合理?”该话题引发网友热议。随后12306客服回应:目前高铁无座票与硬座或二等座票价基本相同。关于座位使用,无座旅客虽无固定座位,但可以暂时乘坐车厢内的空余座位;当该座位的持有乘客上车时,无座旅客需主动让座。
记者梳理发现,2023年该话题曾登上热搜。当时12306回应称,无座站票可以坐在空闲座位上,但若是该座位的乘客上车,须给该座位乘客让座。与此次回应一致。
部分网友表示,虽然无座票可以找空座位坐,但实际操作中如果列车满员,只能“一站到底”,“就算是有了空座位,还是坐得提心吊胆,因为接下来的每一站都可能随时有人让你站起来。”“既然享受的服务不一致,无座票就应该降价销售。”
还有网友表示,无座票价格与二等座相同,确实让人感到难以接受,但是不卖无座票又不对,总有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需要立即出发,有无座票也能解燃眉之急,不管价格如何,能赶上车就行。
无座票和二等座票价一致,合理吗?
对此,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仅就此而言,消费者购买的无座票和二等票的价格相等,但享受服务并不一致,有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之嫌。
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前述内容而言,选择高铁无座票或者二等票无论出于无奈还是实际需要,高铁方面都进行了明确公示,也就是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选择无座票系消费者的自主行为,也就是消费者本身具有选择权,是消费者权衡利弊的自愿行为,并不违反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
按照2016年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高铁动车组旅客票价政策的通知》可知,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对高铁动车客票进行自主定价,因此,铁路运输企业完全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规避二等票与无座票票价相同,但享受的服务却具有差异的情况,比如,无座票价格可以在二等票的价格基础上给予适当的折扣,以期更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将无座票与二等票不同性价比的选择权更多地让渡给消费者。
根据12306的回应,不少网友产生了新的问题,既然高铁无座不是真的无座,而是“无固定座位”,那么购买了无座是否可以去一等座或者商务座寻找空座位就坐呢?
记者梳理发现,2024年有网友发帖称,杭州到上海的高铁上,乘务员劝阻无座票旅客离开一等座车厢,即使是站在两节车厢的连接处也不行。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持低等级席位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席位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补收票款,可以加收50%已乘区间应补票款。
也就是说,持无座票的乘客,可以在二等座车厢寻找空闲座位就坐,而如果想要进入一等座或者商务车厢,则需要补差价后才能乘坐。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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