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陈松
“欠天然气公司燃气费三千多,几个月违约金就有三四百元,太高了”“燃气公司微信公众号经常进不去,我都不知道我什么时候欠费了”……近期,“四川省网上群众工作平台——问政四川”多次接到我省各地城市燃气用户的留言,反映在城市管道燃气使用中“燃气费违约金收取偏高和燃气公司对用户欠费告知不到位”的问题。
燃气使用涉及千家万户,2016年修正的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已删除了对收取滞纳金(违约金)的硬性要求,那么当前燃气公司收取违约金依据何在,是否合理?记者就此进行了调查。
有意见:
居民认为违约金“简直比高利贷还高”,且燃气公司没有及时告知欠费事宜
苏先生查到的燃气费账单
家住遂宁市船山区金域香江楼盘的苏先生是河北人,前几年拉家带口到遂宁市做生意,经过多年打拼去年终于在遂宁城区有了一套自有住房。
5月的一天,他家突然被燃气公司停气。苏先生打开燃气公司微网厅APP一查,才知道自己欠费了。原来,去冬今春他家开地暖用气量较大,导致欠费3300元左右。在他准备缴纳欠费的时候,他突然发现手机账单上还有累计330多元的违约金。
“我是迟缴了燃气费,但这违约金也太高了,按年息计算的话,达本金的20%了。”苏先生觉得不合理。
与此同时,遂宁市大英县燃气用户易女士也有同样困惑,“我一个月燃气费一般就二三十元,结果违约金都收我10块钱,这个违约金收取太高了嘛。”易女士向问政四川平台提出疑问。
无独有偶,成都市温江区网友也通过问政四川平台反映:“8月18日收到短信提示,天然气欠费2298.96元,通过温江区兴能天然气公司公众号查询,才得知2298.96元是从今年2月开始后产生的欠费,让我震惊的是,2298.96元的欠费中,违约金居然超过500元。是按照欠费金额每天3‰收取,简直比高利贷还高。”
家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的廖先生则质疑燃气公司为何对欠费情况没有及时通知,而是直接收取违约金。
廖先生用燃气的习惯是预存燃气费。今年4月1日,燃气公司来更换远程燃气表,随后仅在8月6日收到一次公司发来的短信欠费信息,得知已产生240.32元的违约金,他也非常郁闷,“如果欠费燃气公司为何不早点通知,为什么要等到产生了几百元违约金才通知?希望燃气公司规范收费规则和流程。”
易女士也表示,产生违约金没有尽到通知义务,短信也无通知,公众号也无通知,也没有在门上贴告知书,自己喜欢预充燃气费,如果没有钱了燃气公司是否应该尽到告知义务?
有争议:
收违约金有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据,但用户认为是霸王条款
“燃气公司违约金是按什么标准收取的呢?是否应该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带着苏先生等网友的疑惑,记者走访了遂宁市住建局。
“收取违约金是按照通气前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调查核实后,遂宁市住建局城建科一位姓赵的女士告诉记者:金域香江是新建楼盘,去年承办该楼盘燃气输送的华润万通燃气公司在开通入户燃气前,与每户都签订了一份“天然气供用气合同”。
记者在该局见到有苏先生签字的这份合同件。在“用气人违规责任”里有如下内容:“按照法律规定,用气人逾期交纳气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气人应按照应交气费每日1‰的标准向供气人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欠缴气费”。
“违约金最高可以与所欠气费一致,太高了。而且当时合同有9页,都是密密麻麻的条款,没仔细看合同就签字了。”苏先生说:“而且用户不签字会给你通气吗?我觉得有点霸王条款的味道。”
至于违约金的法律依据和收取标准,城建科这位赵老师解释说,是该燃气公司按照1997年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来收取的。
记者查阅获悉,1998年我省参照建设部这部《办法》出台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缴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对居民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3‰的滞纳金。但记者了解到,目前这个条例已经废止。
但2016年修正的新《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已删除了对滞纳金收取的硬性要求,更没有对收取标准进行规定。
因为按照新燃气管理条例,没有滞纳金相关条款,所以为了向逾期没缴费的用户追究违约责任,我省燃气公司参照供水企业的做法在合同中明确收取违约金。业内人士介绍:这是各地经营城市燃气供给公司的普遍做法。
而关于网友质疑的,为何没有及时通知欠费情况?
在华润万通燃气公司与苏先生签订的合同里,写有“由于供气人需要面向的燃气用户数量过于众多,且告知、通知与送达事项类型不一,凡事皆以信函形式通知既不具有可操作性”“供气人网站发布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公告、通知、决定等,均视为供气人对用气人的有效送达”的条款。
有建议:
违约金收取应建立完善制度机制
“新修订的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为什么没有具体规定违约金比例?主要是为了尊重‘合同自由’的民法基本原则,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差异,并鼓励用户与燃气公司自主协商。”四川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天告诉记者,违约金的具体比例通常会在燃气用户与燃气公司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
“所谓‘霸王条款’并非法律上明确的概念,一般指的是在格式合同的运用中,合同提供方凭借其优势地位制定的对自己有利的条款,俗称‘霸王条款’。”就燃气用户的疑问,吴天律师解释,格式条款具有重复使用、预先拟定、未经协商三个要件,而合同内容一旦被认定为格式条款,其效力会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若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者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以及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无效,“我注意到,这份燃气合同的提供方为燃气公司。”
那么,这种具有公共服务企业提供的民生产品,在用户处于绝对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如何协商违约金合理比例呢?
“燃气公司不可以随意设定高额违约金。”吴天介绍,民法典第585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吴天还建议:用户处于绝对弱势地位情况下,为公平确定违约金征收标准,相应主管部门应积极介入,通过召开听证会、媒体调查问卷等一系列方式确定收费合理比例,更大限度保障民生,保护企业和民众双方利益。
与吴天看法相近的还有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衡霞。“违约金收取和欠费告知都是系统性问题的一部分,应整体解决。如,企业未尽告知义务,有可能导致违约金累积增加;违约金是否偏高,不同收入群体感觉不一样。因此违约金收取应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包括特殊救助和补偿机制。”
衡霞进一步建议,首先,燃气使用合同中应当明确对用户违约情况,给予电话、短信、告知单等多种形式的提醒,并给予出国出差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缴纳用户一定缓冲期。其次,合同中应当明确费用结算周期和估算误差范围,避免用户不清楚计费周期带来的违约。最后,合同应当明确包括特定群体的例外原则与免责条款,实施“欠费不停供”,或费用减免与补贴,或设立专门的专项救助基金,以解决特定群体的违约行为。“这方面,福建省部分地方对城市特困人群的燃气费用和违约金减免以及天津市对符合条件的部分市民补贴燃气费用的做法值得借鉴。”
“更重要的是,在水电气这类市政公共事业领域,政府要充分发挥政策法规建设、市场监管职能,以利于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衡霞说。
后续进展如何?问政四川将继续关注。
来源:四川在线
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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