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记者 刘佳
9月28日举行的四川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四川省古籍保护利用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三审稿又有哪些新变化?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俊作了介绍。
加强预防性保护 强化分级保护
据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进一步提高古籍保护水平,结合我省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保护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加强预防性保护,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建设古籍专业库房,配备保护设备与监测系统,通过杀虫、防霉、防酸化等综合性保护手段保护古籍”。同时,加强抢救性保护,规定: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应当“通过修复、数字化、再造等手段,加强对濒危、珍贵、特色古籍的抢救性保护”。注重强化分级保护,增加两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古籍的保护需要,制定古籍分级保护具体措施。”“国有古籍收藏单位对其收藏的古籍,应当按照古籍定级标准定级建档,并报主管部门及省级古籍保护机构备案。”
发挥科技在古籍保护利用中的作用
据介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古籍的保护修复和综合利用,以先进科技赋能古籍事业发展。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鼓励开展与古籍修复有关的技术研究,规定:“加强古籍修复过程的规范管理与记录,建立修复档案并长期保存。鼓励对修复原材料、修复技艺进行同步研究”。同时,支持古籍保护利用科学研究,规定:“鼓励开展古籍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推动古籍保护利用关键技术突破和设备研发,促进科技成果在古籍普查、保管、修复、整理、研究、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发挥科技对古籍保护利用的支撑作用。”三审稿还注重加强古籍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古籍修复材料、数字资源、文化创意产品等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另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应当积极开展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创新交流方式,丰富交流内容。对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鼓励开展古籍展览研究,规定:鼓励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古籍“出借给古籍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同时,支持古籍收藏单位及个人收藏者交流协作,规定:“鼓励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方志馆等古籍收藏单位及个人收藏者加强交流,促进协作共享。”
来源:四川在线
主办: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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