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诉机构主要受理企业及投资者在洛阳境内从事申办、筹建、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正常经营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与有关单位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投诉人投诉应以书面(中文)形式。投诉书应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事项(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相关材料;
三、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对涉及同一个部门的,可数事并诉。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由投诉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或分解给有关部门处理;
四、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投诉人的委托书,并注明投诉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来源:中国洛阳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