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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需报送下列文件

发布时间:2011-07-01 14:57:09

  (一) 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 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  

  (三) 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五) 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 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提交法律文书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七) 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八) 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九) 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十)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但是该协议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债权债务的处置协议应报送审批机关。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导致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变更或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时,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并购当事人应对并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说明,如果有两方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则当事人应向审批机关披露其实际控制人,并就并购目的和评估结果是否符合市场公允价值进行解释。当事人不得以信托、代持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应报送下列文件 

  (一) 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三)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四) 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五) 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六) 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七)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八) 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九)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十)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在投资者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公告。  

  (十一)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  

来源:中国洛阳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