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扶持政策
1.市外入区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半额拨付给企业。
2.企业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其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五年半额拨付给企业。
3. 企业产品自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之日起,该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拨付给企业。
4.市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三千万元以上,市外企业租赁区内厂房,生产设备投资一千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半额拨付给企业。
5.区内企业追加固定资产投资五百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以投产前一年度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增值税地方留成超额部分前两年半额拨付给企业。
6.区内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享受期满后,当年实际纳税增长超过3O%的,对地方收入超过3O%的增收部分半额拨付给企业。
7. 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入区企业可择优选择。
二、土地政策
1.工业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O%的标准出让国有土地。
2.经营用地按挂牌、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
3. 政府投资举办教育、医院等公益项目,其用地标准以内的土地可采用有偿划拨的方式供给国有土地,其它投资举办教育、医院、社会福利等公益项目其土地价格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标准供给土地。
三、收费政策
市外投资新办、改扩建工业项目,免收属区征收的行政性建设规费。
四、其它
1. 重特大工业投资项目,具体磋商。
2. 上述政策由蚌埠高新区经贸发展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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