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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市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8-15 10:41:36

  (摘要)

  蚌政办〔2009〕14号

  一、 市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在市区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和损失补偿,以及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给予损失补偿。

  二、贷款贴息的对象为金融机构当期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下、浮动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基准利率30%的贷款。享受贷款贴息的企业,限于装备制造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精细化工、光伏、生物和新材料行业。

  贷款损失补偿的对象为金融机构当期对前款明确规定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部分的直接损失。

  贷款贴息、贷款损失补偿的标准:

  (一)对存量贷款户新发生的贷款,按前次贷款合同的浮动利率贴息(超过前次贷款合同浮动利率的,不予贴息);

  (二)对新增贷款户的贷款,按贷款合同的浮动利率贴息;

  (三)对贷款损失,按直接损失的10%补偿;通过担保机构贷款的,按直接损失的15%补偿。

  三、担保损失补偿的对象为担保机构当期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担保部分的代偿损失和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低于规定比例而应获得的奖励。

  代偿损失补偿额,按担保机构当年为市区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余额的1%确定。若担保机构将代偿损失控制在1%以下的,其30%用于对担保机构进行奖励,70%纳入下年度的损失补偿金滚动使用;超过1%的部分,由担保机构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自行弥补。

主办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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