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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1-08-15 10:45:10

  蚌发〔2008〕11号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保障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全面推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精神,及《蚌埠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1、对《方案》中明确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科技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在我市投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100万元奖励。

  5、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7、中央在蚌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8、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9、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0、对新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获国家和省批准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对创新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11、对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等,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对市外国家级上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12、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0-200万元资助。

  13、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我市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租用办公用户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最高按房租额的50%给予资助。在我市设立的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14、对我市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5、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在孵企业,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三、加强创新资金投入

  16、市政府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专项资金高于同期省级财政对我市专项投入,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所需支出。

  17、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18、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至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19、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0、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1、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四、激励创新创业人才

  22、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发明专利或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项目投产并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6年内保留其编制、保留期间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职级待遇安排。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来我市创办企业,满足上述条件,给予同等额度资助。

  23、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且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24、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25、职称评聘办法是省统一规定的。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26、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它

  27、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及皖发〔2008〕18号文件政策不重复享受。

  28、本政策措施由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9、本政策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主办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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