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投资政策

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市本级)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摘要)

发布时间:2011-08-15 10:40:36

  蚌招商办﹝2008﹞1号

  一、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投资项目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是指:

  1、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2、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按合同规定);

  (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其他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中介人的奖励标准,以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结合产业政策确定。

  (一)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工制造业项目,且外方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5 ‰予以奖励。

  (二)投资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项目,且外方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3 ‰予以奖励。

  (三)房地产(包括商业地产)、餐饮、娱乐、网吧、洗浴等项目,以及综合性项目总投资中房地产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以上奖励所涉及的所得税等,由受奖人自理。

  三、奖励实施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引荐来的外来资金,按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兑现奖励,奖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符合市级财政奖励条件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主办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