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发(2008)11号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保障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全面推进,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精神,及《蚌埠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1、对《方案》中明确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重大创新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科技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在我市投资的,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5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300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2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100万元奖励。
5、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
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
7、中央在蚌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2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8、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9、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万元。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0、对新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获国家和省批准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对创新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11、对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等,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对市外国家级上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12、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0-200万元资助。
13、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我市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租用办公用户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最高按房租额的50%给予资助。在我市设立的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14、对我市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
15、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在孵企业,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三、加强创新资金投入
16、市政府从2008年起,每年安排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专项资金高于同期省级财政对我市专项投入,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所需支出。
17、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18、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给予自主创新产品总分值4%至10%的加分。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19、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0、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或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1、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的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四、激励创新创业人才
22、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携带发明专利或省级以上科研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项目投产并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6年内保留其编制、保留期间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职级待遇安排。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来我市创办企业,满足上述条件,给予同等额度资助。
23、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且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24、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25、职称评聘办法是省统一规定的。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26、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它
27、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及皖发〔2008〕18号文件政策不重复享受。
28、本政策措施由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9、本政策措施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
市地税局关于服务我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摘要)
蚌地税〔2008〕125号
一、支持创新型产业升级
1、对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折旧年限可以缩短,最短为3年。
6、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生产线宽小于0.8um(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9、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二、支持骨干企业提升创新能力
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1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14、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5、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6、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7、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三、鼓励企业创建自主品牌
18、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鼓励创建风险投资企业
19、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支持基础建设及基础产业发展
20、对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促进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
21、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6、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27、 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8、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9、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由省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可参照执行的地方转制科研机构也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七、鼓励引进创新型人才
30、个人取得的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技创新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3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2、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企业,员工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3、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所得中扣除。
34、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35、为了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蓬勃发展,鼓励学校和辅导机构组织学生参与和申报参加“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对学校和辅导机构取得的上述奖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生个人参与“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获得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6、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支持循环经济发展及环保等产业发展
37、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38、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9、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摘要)
蚌政〔2009〕7号
一、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完善扶持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在促进企业上市融资中的引导作用。
(二)企业自主,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强化企业自主开展资本运作的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上市融资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运作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体系。
二、市政府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企业上市融资的各项奖励、补助以及后备上市企业的培训、宣传和推介等,保障全市企业上市融资持续、稳定、协调和健康发展。
三、鼓励社会投资机构依法在本市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公司,促进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成绩突出的,由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四、支持构建企业在海外上市融资的绿色通道,鼓励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融资。
五、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借(买)壳”、再融资等方式上市融资的,由政府给予奖励。
(一)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募集资金不满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市本级企业,由市政府奖励;县(区)级企业,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奖励对象为上市企业领导班子,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通过“借(买)壳”、再融资方式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资金投入额(仅指上市融资部分)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奖励给上市企业领导班子,额度为2‰,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外市企业迁至本市上市融资,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适用本条第(一)项的规定。
六、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也应当给予奖励:
(一)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奖励30万元。属市本级企业的,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属县(区)级企业的,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
(二)外市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以其对项目的实际投入额为基数,按纳税级次,由市、县(区)政府按招商引资政策奖励。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进行企业并购、重组,涉及产权过户的,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四)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上年入库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为基数,超出15%的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奖励给该企业。奖励期至企业上市融资时止,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由于股份制改造、并购和重组等原因,拟上市融资企业净资产增值,需补交所得税的,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入库所在地政府在该企业上市后奖励给该企业。
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股权,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权转让时,以转让所得扣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基数,按“财产转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企业具有与上市融资有关的下列情形,分别享受优惠政策:
(一)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上市融资,涉及产权变更的,工商、税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房管等部门按非交易行为处理,只收取工本费。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据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和环境容量指标。
(三)拟上市融资企业投资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获得国家贴息、补助、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优先申请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扶持资金;属后备上市企业的,优先推荐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外市企业迁至本市,其优惠政策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上市前的遗留问题,由市政府金融办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妥善解决。
八、企业上市融资专项奖励资金审批程序:
(一)企业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
(二)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税务、国土资源、发改、经委、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市政府批准;
(四)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的批准文件拨款。
九、企业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可同时享受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
十、各部门受理企业上市融资相关事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意见。
蚌埠市市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摘要)
(2009年1月)
一、 市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在市区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贴息和损失补偿,以及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各类担保机构给予损失补偿。
二、贷款贴息的对象为金融机构当期直接向中小企业发放的1年期以下、浮动利率不超过国家规定基准利率30%的贷款。享受贷款贴息的企业,限于装备制造及零部件、电子信息、精细化工、光伏、生物和新材料行业。
贷款损失补偿的对象为金融机构当期对前款明确规定的中小企业新增贷款部分的直接损失。
贷款贴息、贷款损失补偿的标准:
(一)对存量贷款户新发生的贷款,按前次贷款合同的浮动利率贴息(超过前次贷款合同浮动利率的,不予贴息);
(二)对新增贷款户的贷款,按贷款合同的浮动利率贴息;
(三)对贷款损失,按直接损失的10%补偿;通过担保机构贷款的,按直接损失的15%补偿。
三、担保损失补偿的对象为担保机构当期对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担保部分的代偿损失和担保机构代偿损失低于规定比例而应获得的奖励。
代偿损失补偿额,按担保机构当年为市区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担保余额的1%确定。若担保机构将代偿损失控制在1%以下的,其30%用于对担保机构进行奖励,70%纳入下年度的损失补偿金滚动使用;超过1%的部分,由担保机构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自行弥补。
在蚌埠市投资工业项目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依据《关于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蚌政办〔2006〕41号)文件,蚌埠市自2006年6月1日起免收工业投资项目4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如下:
蚌埠市工业投资项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
序号 征收机关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1 质监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3)141号
2 统一代码标识IC卡证书工本费 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623号
3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 省物价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皖价行费字(1999)103号
4 计量器具检定测试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价费(2005)171号
5 锅炉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5)321号
6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价费字〔1992〕496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
7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资、公告费) 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
8 药监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77号
9 医疗器械检验收费 价费字〔1992〕534号
10 新药审批费 计价格〔1995〕340号
11 GMP认证费收费 皖价费〔2004〕382号
12 药品检验收费 皖价费〔2003〕157号
13 发改委 纺织测试仪器检定收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5〕251号
14 财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手续费 省财政厅、物价局财综〔2001〕991号
15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皖价费〔2001〕340号、财会考办〔2001〕14号
16 税务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皖价费〔2002〕186号
17
工商 开业注册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18 变更登记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计价费〔1998〕107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
19 年度检验收资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20 企业补(换)证照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
21 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0〕174号
22 商标申请注册评审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5〕240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2〕11号
23 户外广告监督审查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7〕182号
24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公告费 皖政〔2002〕28号、省政府秘函〔2003〕109号
25 房产 房屋产权登记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26 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 计价格〔2002〕595号
27 他项权利登记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267号
28 白蚁防治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3〕105号
29 国土资源 土地证书工本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1〕343号
30 土地登记费 财预〔2000〕127号;皖土(籍)字〔1988〕第147号
31 土地权属用途变更登记费 省土地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皖土字〔1996〕84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房〔2002〕332号
32 征地管理费 皖价房〔2002〕47号
33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34 林业 绿化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9〕336号
35 园林 异地绿化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3〕1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2004〕37号
36 交通 道路营运证牌工本费 省财政厅、物价局财〔2002〕338号
37 气象 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 省物价局、财政厅、气象局皖价费字〔1992〕2号
38 建设 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 皖政办〔2002〕80号
39 房屋拆迁管理费 财综字〔1999〕582、皖价房〔2001〕392号
40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财综字〔1999〕582、皖价房〔2001〕411号
41 建筑行业劳保统筹费 省建设厅建劳字〔1994〕388号
42 工程定额测定费 价费字〔1993〕 26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1〕585号
蚌埠市外来投资项目(市本级)中介人
奖励暂行办法(摘要)
蚌招商办﹝2008﹞1号
一、引荐成功的标准
(一)投资项目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全部到位。外来投资者的出资是指:
1、投资兴办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
2、其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中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按合同规定);
(二)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农业综合性项目投入运营;
2、工业项目正式投产;
3、其他项目全部建成或开业。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对中介人的奖励标准,以外来投资者的出资额,结合产业政策确定。
(一)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加工制造业项目,且外方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5 ‰予以奖励。
(二)投资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项目,且外方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对中介人按外来投资者实际到位资金的3 ‰予以奖励。
(三)房地产(包括商业地产)、餐饮、娱乐、网吧、洗浴等项目,以及综合性项目总投资中房地产投资占50%以上的项目,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五)以上奖励所涉及的所得税等,由受奖人自理。
三、奖励实施
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引荐来的外来资金,按外来投资企业的税收入库级次,由同级财政兑现奖励,奖金由各级财政分别列支。符合市级财政奖励条件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招商局)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蚌国税发〔2009〕3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皖发〔2008〕19号)的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较快发展,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皖国税发〔2009〕71号》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
对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在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相符后,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抵扣。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更新技术装备。
二、降低非公有制企业税收负担
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积极帮扶农民增收。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支持农资生产企业发展。
对生产销售的农膜、有机肥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农资经销企业发展。
对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有机肥、饲料、农药、农机、农膜、滴灌带和滴灌管等农资产品和饲料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六、支持饲料企业发展。
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花生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在取得有权机关确认的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免征增值税。
七、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
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八、支持农业企业发展。
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林木、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养殖企业发展。
对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促进资源能源节约。
对企业生产销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进口石脑油和国产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生产销售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
十一、支持软件企业发展。
对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在提供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十二、促进废旧产品再利用。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免征增值税。
对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自产的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的涂料硝化棉粉,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实现的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十三、鼓励发电企业降低污染排放。
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十四、促进发电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对销售自产的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十五、促进煤炭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对销售自产的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其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十六、鼓励发展再生资源。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办理。
十七、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
对销售自产的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在提供产品质量执行标准和质量检测报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证书》及《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十八、支持建筑企业发展。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十九、鼓励水资源综合利用。
对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的;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
对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平稳过渡。
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二十二、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免税优惠的非公有制企业实行平稳过渡。
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非公有制企业,已获利而享受税收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二十三、支持重点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经省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四、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非公有制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十五、鼓励集成电路非公有制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再投资。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在提供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六、支持集成电路非公有制设计企业发展。
新办集成电路非公有制设计企业在提供信息产业部委托认定机构认定的证书、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七、鼓励创办软件非公有制生产企业。
新办软件非公有制生产企业在提供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证明和重点软件企业证书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八、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提供相关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二十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提供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
非公有制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使用环保设备。
非公有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十二、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引进外资。
对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所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及时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
三十三、鼓励非公有制单位安置残疾人。
对非公有制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提供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十四、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发展。
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非公有制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非公有制其他企业等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非公有制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除此规定以外的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三十五、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和扩大对外贸易创造有利的条件。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力度,及时、正确贯彻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大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税质量和速度。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有问题的尽快解决,没问题的尽快办理,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审批、及时退库,尽可能减少非公有制企业出口退税的资金占用。
三十六、支持困难非公有制企业渡过难关。
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在提供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或者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送省局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及时办理延期纳税,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
三十七、支持“走出去” 非公有制企业发展。
为“走出去” 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帮助“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境外税收优惠和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消除境内外双重征税,降低“走出去”企业整体税负。
三十八、鼓励社会各界自主创业。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三十九、鼓励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非公有制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对2010年如何优惠,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可以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
市国税局关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60条意见
(摘要)
蚌国税发〔2009〕9号
注:部分条款与《蚌埠市国税局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政策重复,此摘要不再赘述。
一、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牢固树立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的观念,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组织收入的督收与考核,为全市经济发展提供充足财力。
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
认真落实增值税扩抵政策,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企业更新技术装备。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许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提供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规定抵扣其新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即2007年7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五、鼓励非居民企业向境内投资
非居民企业在我市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落实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对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提高纺织服装、化工产品、家用电器等产品的退税率,将纺织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轮胎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作,积极争取退税计划指标,及时办理退税手续,做到快审快退,当月申报,当月办结,尽快足额到位企业出口退税资金。
七、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延期纳税和延期申报,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
八、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展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支持车辆生产企业发展
对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军队和武警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对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十一、促进残疾人就业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二、: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销售的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十三、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四、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十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十七、对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即征即退增值税。
十八、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对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蚌埠市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蚌发〔2010〕1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的支持力度,抢抓机遇,升级提速,加快调整,奋发作为,努力实现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扩大投入,支持项目建设
1、不断充实完善《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861”计划、省“百千工程”计划、市“3461”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2、支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支付前期费用(包括编制项目核准或备案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厂房、设备和生产辅助设施。
4、支持大企业投资和入驻。世界500强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跨国(省或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5、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的,按照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壮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发展
6、鼓励企业上规模。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超过1亿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10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7、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企业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超过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超过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8、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为上市融资进行股份制改造、经批准进入辅导期、首次上市发行股票等行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7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9、支持企业外联重组。鼓励本市企业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对重组成功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额的2‰。
10、鼓励市外企业在蚌发展。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蚌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3年内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聘请知名咨询公司编制发展战略的,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担保体系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同时,设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关于转发蚌埠市市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14号)规定,用于在市区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以及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给予贴息和风险补偿。
三、加快园区建设,形成产业特色
13、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区别比例,多投多贴”。
14、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形成产业特色。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我市工业布局的要求推荐到其他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照蚌埠市招商引资统计办法规定的比例分享;实现的税收,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蚌政〔2009〕82号)有关规定执行。
15、支持本市企业入园发展。对入园发展的本市工业企业视同新建工业项目,享受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16、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对在园区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实行奖励,按其当年实际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7、鼓励园区加快开发。鼓励支持在工业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外来投资者对其进行整体开发。自合作园区成立之日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四、支持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发展
18、支持产业基地(集群)发展。对有牵动性、被国家新认定的产业基地(集群)中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9、支持产业配套。对本市配套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且本市配套额年增长50%以上的,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4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20、鼓励市外资金投资主导产业。对引进市外资金在我市园区创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1、支持工业行业(产业)协会发展。对新组建的工业行业(产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提升创新水平,促进节能降耗
22、鼓励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对新认定的国家名牌产品、国家新产品、国家和省市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等符合扶持条件的,按照《关于推进蚌埠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蚌发〔2008〕11号)执行。
23、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企业新增研发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4、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研发团队20万元,其中3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25、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26、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后,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获省级以上节能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六、健全人才机制,打造发展环境
27、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对引进聘用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到我市企业工作2年以上或创办企业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其年工资薪金所得超过10万元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个人。
28、为企业家成长创造宽松的环境。每年对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家,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对符合条件的外地来蚌投资企业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或颁发“大禹奖章”。
29、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县(区)分别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后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随工业税收增长幅度同比例增加。
七、其他
30、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1、市本级企业由市级财政兑现,区属企业由市、区各按50%的比例兑现。三县范围内企业由各县参照本政策自行兑现。
32、凡已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合芜蚌自主创新政策支持的园区、单位、项目和人员,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33、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4、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35、本政策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其他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政策
一、补助政策
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每年优选15个技术改造项目和15个技术创新项目,每个项目予以20万元以内的资助;优选5个企业信息化工程项目和5个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予以15万元以内的资助。
2、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对于企业购置的资源综合利用的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二、奖励政策
1、鼓励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2、提高项目中介人的奖励比例。对成功引荐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的第一中介人,在蚌发(2002)22号文件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于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或清洁生产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外联重组。本市企业引入市外战略合作者,自引入战略合作者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待遇。
5、鼓励蚌埠市外企业在蚌埠发展。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蚌埠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其它
1、新上项目、新办企业按规模配备政府专员,全程跟踪服务。对于重点工业项目,实行领导同志对口联系制度。建立工业发展情况报告制度。
2、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简政放权,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压缩各种收费和审批环节,政府所有审批项目和需要收费的项目都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对需要审批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减少对企业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事前向政府报告制度。加强纠风办和投诉中心建设,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跟踪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3、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孙子女可优先选择上市、县中小学校;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孙子女可优先选择上市、县中小学校并免缴计划外收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可选派1人读EMBA、MBA或其他硕士学位,学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每年对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家,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对符合条件的外地来蚌埠投资企业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主办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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