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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蚌埠市投资工业项目的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1-08-15 10:37:24

  1、税收政策

  1.1  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6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1.2  蚌埠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5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1.3  支持现有企业再投资。企业年度(或跨年度的12个月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二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4  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新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二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三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5  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二、三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第四、五年奖励企业新增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1.6  支持产业配套。鼓励工业企业从蚌埠市外引进或在本地培育新办配套企业。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主导企业,40%奖励配套企业。 

  1.7  支持企业外联重组。本市企业引入市外战略合作者,自引入战略合作者变更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招商引资相关政策待遇。 

  1.8  鼓励蚌埠市外企业在蚌埠发展。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蚌埠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 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补助政策

  2.1  凡列入蚌埠市投资千万元以上的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对前期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相关论证的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投资5亿元以上的按 6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为8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按5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为30万元;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按4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为10万元。 

  2.2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每年优选15个技术改造项目和15个技术创新项目,每个项目予以20万元以内的资助;优选5个企业信息化工程项目和5个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每个项目予以15万元以内的资助。

  2.3  鼓励蚌埠市外资金投资主导产业。对引进市外资金在蚌埠市创办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企业进行补贴,根据实际完成投资额,按银行同期中长期贷款年利率利息(为期一年)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在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后予以兑现。 

  2.4  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对于企业购置的资源综合利用的专用设备、专有技术,经相关部门认定后,按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3、奖励政策

  3.1  鼓励重大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对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亿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工业项目,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3.2  提高项目中介人的奖励比例。对成功引荐外来投资工业项目的第一中介人,在蚌发(2002)22号文件奖励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1‰再给予一次性奖励。

  3.3  鼓励节约项目用地。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在5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后给予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4  鼓励企业壮大规模。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一定规模、增幅超过当年蚌埠市平均水平且当年盈利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超过l亿元的奖励2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入库税金超过一定规模、增幅高于“十一五”时期蚌埠市财政收入平均增幅(11%)且当年盈利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入库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5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超过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同时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按其中的最高奖励数额进行奖励。

  3.5  支持企业争取上市。企业(公司)拟上市改制(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投入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涉及房产、土地等产权过户和产权变更,按非交易行为处理。其中,按规定收取的有关费用全免,涉及到地方税收部分先按规定征收,再按征收额奖励给交纳企业。改制(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批准进入上市辅导期三年内,按规定上交的所得税属于地方的部分,由实际收取的市、县(区)直接奖励给企业,在企业上市后兑现。企业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后,按募集资金额的1‰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 

  3.6  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对新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3.7  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3.8  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9  积极推动品牌建设。凡产品荣获“中国世界名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荣获“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荣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万元;荣获“安徽名牌”或“安徽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万元。 

  3.10  支持企业强化质量管理。对新获得质量奖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获全国质量奖的奖励 5万元,获得安徽省质量奖的奖励1万元,新通过 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IS014001环境管理体系、 OHSAS18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或相当水平认证)的奖励1万元。 

  3.11  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对在园区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实行奖励,按其当年实际建成的标准化厂房的建设资金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3.12  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对于列入国家、省循环经济或清洁生产试点项目的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13、 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超额完成蚌埠市年度节能降耗考核指标的重点耗能企业进行奖励,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4、其它 

  4.1  支持大企业投资和入驻。世界500强企业和蚌埠市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跨国(省或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但不再重复享受本意见其他扶持政策。 

  4.2  新上项目、新办企业按规模配备政府专员,全程跟踪服务。对于重点工业项目,实行领导同志对口联系制度。建立工业发展情况报告制度。

  4.3  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简政放权,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压缩各种收费和审批环节,政府所有审批项目和需要收费的项目都要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对需要审批项目实行首问负责、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减少对企业的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执法部门对企业检查事前向政府报告制度。加强纠风办和投诉中心建设,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究”。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跟踪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4.4  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孙子女可优先选择上市、县中小学校;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子女、孙子女可优先选择上市、县中小学校并免缴计划外收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可选派1人读EMBA、 MBA或其他硕士学位,学费由同级财政列支。每年对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家,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对符合条件的外地来蚌埠投资企业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主办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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