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文件规定,蚌埠市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有关政策,怀远县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 试点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行业名称 装备制造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用品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376 航空航天器制造 371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9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石油化工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工制品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冶金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汽车制造业 372 汽车制造 农产品 加工业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皮毛、羽毛(绒)及其制造业 20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采掘业 06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11 其他采选业 电力业 4411 火力发电 4412 水力发电 4413 核力发电 4419 其他能源发电 4420 电力供应 高新技术 产 业 符合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范围并符合其他认定条件,取得省级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以及生产的产品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328号)范围的纳税人。具体纳税人范围中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认定。
根据上述两文件精神制定的《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蚌埠市享受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优惠政策。在蚌埠市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为主,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高新技术企业、电力业、采掘业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含50%)以上。具体行业范围如下:
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行业
本优惠政策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由蚌埠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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