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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1-08-15 10:33:37

  蚌发〔2010〕14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的支持力度,抢抓机遇,升级提速,加快调整,奋发作为,努力实现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扩大投入,支持项目建设

  1、不断充实完善《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省“861”计划、省“百千工程”计划、市“3461”行动计划的工业项目,均可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

  2、支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支付前期费用(包括编制项目核准或备案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厂房、设备和生产辅助设施。

  4、支持大企业投资和入驻。世界500强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跨国(省或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5、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属于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对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的,按照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二、壮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发展

  6、鼓励企业上规模。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超过1亿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超过10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7、鼓励企业多做贡献。对企业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超过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超过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8、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为上市融资进行股份制改造、经批准进入辅导期、首次上市发行股票等行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办法的通知》(蚌政〔2009〕7号)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9、支持企业外联重组。鼓励本市企业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对重组成功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额的2‰。

  10、鼓励市外企业在蚌发展。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蚌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3年内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聘请知名咨询公司编制发展战略的,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中小企业振兴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担保体系建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订。

  同时,设立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关于转发蚌埠市市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蚌政办〔2009〕14号)规定,用于在市区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给予风险补偿,以及对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的担保公司给予贴息和风险补偿。

  三、加快园区建设,形成产业特色

  13、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对工业园区(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贴息。贴息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区别比例,多投多贴”。

  14、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形成产业特色。引进的工业项目不符合本区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可按我市工业布局的要求推荐到其他园区落户。该项目的招商引资指标由引荐县(区)和落户县(区)按照蚌埠市招商引资统计办法规定的比例分享;实现的税收,按照《关于改革完善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蚌政〔2009〕82号)有关规定执行。

  15、支持本市企业入园发展。对入园发展的本市工业企业视同新建工业项目,享受市外境内投资者新办企业同等政策待遇。

  16、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集约利用土地。对在园区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实行奖励,按其当年实际建成的标准化厂房投资的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7、鼓励园区加快开发。鼓励支持在工业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外来投资者对其进行整体开发。自合作园区成立之日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四、支持结构调整,促进产业发展

  18、支持产业基地(集群)发展。对有牵动性、被国家新认定的产业基地(集群)中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9、支持产业配套。对本市配套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且本市配套额年增长50%以上的,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4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20、鼓励市外资金投资主导产业。对引进市外资金在我市园区创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主导产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21、支持工业行业(产业)协会发展。对新组建的工业行业(产业)协会给予10万元的资金补助。

  五、提升创新水平,促进节能降耗

  22、鼓励企业加快自主创新步伐。对新认定的国家名牌产品、国家新产品、国家和省市认定的企业研发机构等符合扶持条件的,按照《关于推进蚌埠市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蚌发〔2008〕11号)执行。

  23、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经国家、省、市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平台,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企业新增研发设备投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企业实际新增研发试验设施、仪器设备等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4、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认定的,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研发团队20万元,其中3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25、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

  26、鼓励企业节能降耗。对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后,年节能量达到1000吨标准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每增加节能量1000吨标准煤或节电300万千瓦时增加奖励1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获省级以上节能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六、健全人才机制,打造发展环境

  27、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对引进聘用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到我市企业工作2年以上或创办企业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其年工资薪金所得超过10万元部分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个人。

  28、为企业家成长创造宽松的环境。每年对纳税大户进行表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家,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对符合条件的外地来蚌投资企业家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或颁发“大禹奖章”。

  29、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市、县(区)分别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和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以后年度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随工业税收增长幅度同比例增加。

  七、其他

  30、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不分所有制以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31、市本级企业由市级财政兑现,区属企业由市、区各按50%的比例兑现。三县范围内企业由各县参照本政策自行兑现。

  32、凡已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合芜蚌自主创新政策支持的园区、单位、项目和人员,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

  33、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敷衍塞责,否则,将严格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4、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35、本政策由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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