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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子女就读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

发布时间:2012-09-11 14:14:37

  自2008年,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台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政策,凡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中等职业教育机构都可以接受台胞子女就读。台胞子女在入学、入园和升学的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均享受与当地大陆学生同等待遇,并创造条件给予适当照顾。

  相关政策规定:教育部和国务院台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见附件。

  附件:教育部和国务院台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  

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港澳台[200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台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台办:

  近年来,随着两岸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和各项交流的不断深入,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的台湾同胞(以下简称台胞)子女人数显著增加。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认真落实中央有关对台工作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安排台胞子女就读的政策,积极采取措施,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受到广大台胞的欢迎。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更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做好台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加强两岸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和平稳定,推动祖国统一大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台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重要性。要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中央有关对台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和台胞投资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努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对台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

  三、经批准设立的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可以接收台胞子女就读。

  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对拟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进行涉台工作条件评估。有关部门要指导这些学校开展工作,并做好监督工作。要采取有效方式对这些学校的教职员工进行涉台方针、政策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

  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及幼儿园应按照当地大陆学生入学(园)和升学的有关规定接收台胞子女就读,在入学(园)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并创造条件给予适当照顾。

  七、学校和幼儿园要树立服务意识,以服务促管理。对就读台胞子女在思想品德上要积极引导,在学业上要严格要求,在生活上要适当照顾。要教育台胞子女遵守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校规,做好对他们的学籍管理工作。

  八、学校要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新入学(园)台胞子女尽快适应学校和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增进台胞子女对祖国的认同感和民族情感,增进与大陆学生的友谊。教师要积极探索适合台胞子女的教学方针,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学业成绩。

  九、地方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与学校和幼儿园一起,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及就读台胞子女家长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咨询或协商会议,介绍台胞子女就读的有关情况,协商有关问题。

  十、学校和幼儿园要做好涉台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有关处理涉台突发事件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

  十一、各地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可依本意见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具体办法。

  各地在接收台胞子女就读工作方面有何意见和问题,请与教育部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系。

    教    育    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