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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在市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

发布时间:2013-02-20 09:27:43

  许可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批准并颁发批准证书。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年4月21日通过,2000年10月31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7月1日通过,2001年3月15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98年4月13日通过,2001年10月31日修正)。  

  申请材料:1.设立企业申请书(原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原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及其附件、《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原件); 5.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等有效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需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方有效;港、澳地区由当地具有执业资格并在中国司法部注册的律师公证并加盖有关印章即可)、资信证明(原件); 6.投资各方委派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身份证明、委派书及中方董事个人简历(原件); 7.注册地、生产场地证明(原件); 8.投资外方如以设备或原材料出资的,需提供进口物料清单(原件); 9.如有授权代表,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10.需由行业主管部门实行前置审批的,提交行业许可意见(原件)。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 

  部门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豫价费函(1995)032号 

  收费标准  :50元/证 

  备注  

  窗口电话:63917259 

洛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