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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08-01 16:42:27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强工富市战略,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行对企业检查登记备案制度

  1.凡是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处罚的,必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持有关检查、收费、处罚的依据,并在企业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企业开展工作。同时,要向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到企业例行检查时,要提前通知企业, 严禁对企业搞突击性检查。

  3.同一职能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类问题的执法检查,只能由一级(个)部门进行检查,不准越权、越级多头重复检查。省属行政单位按规定已经履行检查职责的,市、县市区属职能部门不准再检查;县市区职能部门履行检查职责的,市级职能部门不再检查。

  4.凡涉及企业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各级司法、行政执法部门在立案调查前,必须严格履行法律程序,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除严重违法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外,办案人员不准私自立案、调档、侦查、检查;不准违法和擅自查封、冻结、扣押企业的账目、资金和财产等。

  5.不准借企业年检、各类审批及各种庆典之机向企业索要赞助、捐款,不准对企业进行摊派等。

  二、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

  1.由物价部门统一印制发放《企业付费登记卡》。《企业付费登记卡》须列明收费单位名称、收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和收费人员姓名等内容。

  2.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及收费依据,并逐项认真填写《企业付费登记卡》,以备收费监管部门查验。

  3.各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减少收费人员的随意性。

  三、对企业执法实行首次不处罚制度

  1.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企业时,对首次非主观原因恶意违规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或因条件不具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帮助企业进行整改与规范。在限期内进行整改的,可不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2.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学法、懂法、守法并完善相关制度。

  3.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标准、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在对企业违规行为依法实施首次罚款时,一般按下限执行。

  4.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严禁下达罚款指标和以罚代管、以罚代法。

  5.对违法罚款或擅自超下限罚款的,企业有权拒绝。

  四、实行聘任企业监督员制度

  1.在全市各类企业中聘任100名企管办主任或财务人员为软环境建设监督员,确定监督员职责,并由市优化办颁发聘书。

  2.被聘任的软环境建设监督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工作记录。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有权提出批评;对执法不规范、乱罚款、乱收费等行为有权拒绝;每季度向市优化办报告一次对来企业收费、检查部门的满意程度和有关意见及建议。

  3.各部门需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等公务活动时,要直接与监督员或企业主管人员联系,不允许无端随意打扰企业的法人代表,以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五、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湘潭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湘潭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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