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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12-28 09:59:01

  中共郴州市委文件

  郴发[2012) 4号

  中共郴州市委

  郴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承接产业转移

  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实施意见

  (2012年2月14日)

  为抢抓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重大机遇,加速郴州开放崛起步伐,努力把郴州建设成湖南最开放城市、湘粤赣省际区域中心城市、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领头羊和全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湘发〔2011) 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发〔2011) 8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和郴州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今后3年,新建成标准厂房1000万平方米以上,引进企业突破1000家,引进内外资金1000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000亿元以上;实现全市外贸进出口总额和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年均增长20%以上;对外经济合作合同额年均增长18%以上;外商投资中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所占比重较以往有大的提升;在郴投资的境外世界500强生产型企业达2-3家;把郴州大道“两型社会”示范带和郴永宜沿线率先建成全市扩大开放的先导区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走廊;力争9个省级产业园区工业增加值翻一番,其中过100亿元的园区2个以上,过50亿元的园区5个以上。

  二、鼓励支持政策

  (一)关于承接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方面

  1.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以跟踪联系服务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和央企对接为重点,对其来郴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参照《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矿业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11) 2号)给予支持;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生产型企业,且到位资金5000万美元以上或3亿元以上(农业项目减半)的,由受益财政按“一事一议”重奖引进者;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生产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连续5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对新引进的国内500强生产型企业或重大中、省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企业缴纳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连续3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2.鼓励从省内外引进或在本地新办配套企业。其配套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每年新增的所得税、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30%奖励主导企业,20%奖励配套企业。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的配套企业,竣工投产后,其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

  3.支持转移企业增资扩股或进行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对已落户郴州的转移企业新增投资额2亿元(农业项目减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属市有权处置的规费予以全免;其新增投资额1-2亿元的,属市有权处置的规费减半收取(房地产业开发和非生产性住宅类建设项目除外)。本地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同等待遇。对外省已认定的高新技术转移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荐纳入省市重点项目管理,享受有关费用减免优惠待遇。对拥有重大技术专利的企业和获得省人民政府以上重大奖励的个人予以资金奖励。对企业设立研究院(所)等研发机构的给予适当奖励,在国内成功申请一项发明专利奖2万元,在国外成功申请一项发明上专利奖4万元。

  4.鼓励发展“飞地经济”,建立相关各方权责利分享机制。在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产业园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对园区进行整体开发,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自2012年起5年内,其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按照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奖励给园区。

  5.积极引进境内外加工贸易制造企业。对转移到我市的沿海加工贸易企业,实行检验检疫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卫生备案、出口免检、分类管理合格评定与质量技术监督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审查等工作与沿海对接和结果认可,除补充未覆盖项目外,原则上不重复检验和审查;对从沿海转移来的符合条件的进出口诚信企业实行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和直通车制度;对从境外和沿海转移来的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加工贸易制造企业,从实现加工贸易进出口实际业绩的当年起,连续3年给予一定支持,重点支持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信息产业、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和环保节能产业的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发展。

  (二)关于发展对外贫易方面

  1.鼓励外贸企业扩大出口,支持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出口。对本市外贸企业出口实行贴息支持,以出口企业上一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1美元贴息0.01元;超基数部分每1美元贴息0.015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2.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参加鼓励类境外会展的摊位费,参照省定标准全额补助支持;对到新兴市场国家参展的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单个企业国际参展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3.扶持创建省级外贸出口基地建设。对当年被评为湖南省出口基地的县市奖励15万元。

  4.加大发展加工贸易的扶持力度。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加工贸易企业,以本年度较上年度的增量(以海关统计为准)为基数,每出口1美元补贴企业物流运输费0.03元,对实行海关计算机联网监管的加工贸易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联网费补助;对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的园区或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补贴。

  5.支持发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重点支持郴州大道“两型社会”示范带建设发展服务外包试点基地,对服务外包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商务(招商)部门和园区给予奖励;对建设服务外包工作室参照市标准厂房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服务外包企业租赁工作场地给予适当支持;对服务外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培训服务平台所购置的设备及运营费用给予适当补助;对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岗前人员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对新注册成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且当年开展服务外包业务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适当补助;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和开拓国际市场予以适当资金支持。

  6.积极支持扩大进口。对当年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优质或紧缺型能源原材料的企业,比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发布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给予支持,每进口1美元奖励0.02元。每年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60万元。

  (三)关于加强国内外区城经济合作方面

  1.积极引导郴商回乡创业。支持和引导郴州异地商会建设,对为郴州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异地商会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支持郴州异地商会与市内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合作创建郴商创业示范基地;支持郴州异地商会为会员企业回郴投资依法提供担保服务。

  2.支持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发展(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对符合《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 76号)规定从境外运回合作产品至国内口岸的企业,所发生的运保费,按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简化出入境手续,扩大因公出国(境)“直通车”范围。对到境外处置外经合作中突发事件所发生的工作人员护照及签证办理、国际旅行和临时出国等费用,参照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财行〔2001) 73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助。努力争取国务院将港澳个人自由行扩大到郴州。对市本级开展“走出去”人才和业务培训、赴国(境)外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给予适当支持。对经验收合格的劳务服务平台每年补助10万元,连续补助3年。

  (四)关于财税支持方面

  设立市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原市本级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调整为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2起连续5年,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今后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速度给予适当增加或调整,主要用于支持承接产业转移、拓展对外贸易、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加强国内外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现代物流、加强口岸建设等。市级其他相关专项资金都要向开放型经济发展倾斜,放宽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各县市区、园区要相应设立开放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当地财政总收入一定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强化推进措施

  (一)提升各类开发园区的平台功能

  1.加强产业园区规划引导和项目开发。市发改、规划部门要尽快与省里衔接编制《郴州市在国家级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发展规划》,促使我市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产业错位布局,特色发展。市发改部门要围绕本市开展产业转型“三年行动计划”和实施产业升级“千百工程”,加大项目开发包装力度,高质量制订《2012-2015年郴州市招商引资产业指导目录》。

  2.加快产业园区载体建设。重点支持郴州湘南国际物流园申报为省级产业园区,积极争取安仁、桂东等两县设立省级开发园区。支持郴州经济开发区扩大承载能力,向南、向西扩区。鼓励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经济开发区、郴州湘南国际物流园和承接产业转移重点(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园区,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周边区域兴办项目区,纳入园区总体规划,享受园区相关优惠政策。

  3.吸引转移产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对5年内园区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50亿元的县市区奖励10万元;对5年内园区工业增加值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县市区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每增长50亿元奖励一次,奖励相应提高10万元。2012-2015年,入驻我市省级以上开发园区的企业,所发生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全免。

  4.积极支持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园区的标准厂房建设。鼓励园区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标准厂房按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

  5.强化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发展跨区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技术创新等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市、县市区财政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每个园区搭建1-2个专业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园区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创新、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等活动提供公共服务。

  (二)加快发展现代物流

  1.畅通现代物流快速通道。加快建设以“三纵四横”高速公路网、“两纵一横”铁路网为主的对外大通道网络,以干线公路、城际快线、农村公路为主的市域循环网络,尽快形成半小时、1小时交通圈。支持发展公路、铁路等多式联运,加快争取与广州、深圳等地开通五定班列,并逐步增加沿线停靠点,增加运行密度,扩大受益面。对新(扩)建现代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等重点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在贷款贴息、前期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2.加快构建口岸大通关体系。加快郴州公路口岸、郴州口岸国际物流中心、郴州铁路口岸、郴州电子口岸等口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郴州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的口岸合作,构建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口岸通关合作机制,争取将郴州口岸通关体系纳入广东快速通关体系。全面落实“属地报关、口岸验放”的通关模式,实行24小时通关。推进郴州口岸与沿海省份区域通关改革,合理构建保税物流监管体系。依法实行相关行政许可直接认可,对在外地已获得海关、检验检疫等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转移到我市后,能够直接确认的,予以认可;不能直接确认的,优先办理行政许可,努力把郴州建设成全省重点口岸、全国一流口岸城市。

  (三)切实保障土地供应

  1.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在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产业园区内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的倾斜力度,依法确保产业转移项目用地需要。对投资达2亿元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积极向上争取纳入省级重点保障调度项目,由省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实行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2.试行与审批级次相配套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滚动修编制度。在严格执行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支持省级开发园区以置换用地、整合周边乡镇工业集中区等方式拓展范围,由所在地政府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继续执行省级产业园区“先征后转,征转分离”的用地模式。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在规划范围内可动态储备土地不少于500亩。

  3、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最低价实施政策。对用地集约的鼓励类投资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在符合中省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依法积极探索工业用地租赁制度,鼓励企业采取租赁土地使用权获得建设用地,逐步形成“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租赁标准厂房”并存的工业用地格局。

  (四)加强金融支持力度

  1、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产业转移的信贷产品和审贷模式。探索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矿权、仓单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融资以及供应链融资等多种抵押担保形式。支持建立贷款付息长效机制,优先保障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园重点优质企业的筹融资,确保我市信贷增幅高于全省乃至湘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三市信贷的平均水平。

  2、支持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融资担保和借款贴息。降低担保费率,对担保费率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达到一定要求的鼓励类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当年税收增加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财政予以一定比例贴息。

  3、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利用私募股权、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渠道。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税费,省级以下留成部分奖补原企业股东。

  (五)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1.积极引进海内外先进技术、管理和人才、智力资源。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的通知》(郴发〔2010) 12号)精神,对世界500强在郴生产型企业高管人员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按《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矿业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郴政发〔2011) 2号)给予个人纳税奖励。

  2.大力培养各类专业人才。财政拨款的职业院校与市属企业签署定期不定期年度培训合同,切实培养企业适用员工,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配合园区管委会、企业稳定员工,确保市属企业用工需求。

  3.着力解决好跨省区域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转移、接续问题。与广东等沿海省份接轨,制定城镇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力争5年左右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率先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六)大力优化开放环境

  1.加快园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深化“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机制和项目代理制,对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属市级审批的,即报即批,在法定的时限内再压缩三分之一。重特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2.不断优化外来投资服务环境。支持园区建设转移企业污染物集中治理设施,实行政务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举报制,杜绝对企业的乱收费现象。建立“安商、稳商”工作“问责制”。方便外来投资者就医,由市卫生局指定定点医院,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遵纪守法的外来投资者提供优质就医服务;定点医院一要为符合上述标准的外来投资者设立专门就医场所,配备外商投资就医卡,提供印有定点医院技术水平、特色科室、专家特长和具体服务须知、服务承诺、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的“就医指南”。依法保护外来投资者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就近便利入学。进一步完善优化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加大已出台政策文件的执行力度,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积极向上争取承接产业转移政策支持。争取郴州成为首批“全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使郴州出口加工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升格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和省委、省政府赋予我市先行先试“34条”等优惠政策,争取中央、省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郴州更大的支持。

  四、形成工作合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郴州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任顾问,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园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重大项目落地定期调度制度,实行市领导挂点联系重大项目制度,对发展影响大、带动性强的重大招商项目,实行“五个一”工作落实机制。市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调度会,对重大项目实施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落地及其后续服务保障工作。

  (三)建立完善考评制度。对县市区、园区和市直相关责任单位实行招商引资暨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目标管理,并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评估体系严格考评。对在发展开放型经济中表现优秀、业绩突出和贡献较大的个人,市、县市区委组织部门在培养和任用干部时可优先予以考虑。

  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对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来源: 市电子政务信息中心

郴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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