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促进黔台经济合作
1.放宽市场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准、非限即可”的原则,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外,我省所有行业向台资企业全面开放。(责任单位:省直相关职能部门)
2.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大扶贫和乡村振兴战略行动,参与特色小镇、美丽乡村规划建设和营运管理,合力推进我省乡村振兴和农村产业革命,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⑴ 支持台资企业来黔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创意农业、体验农业等农业产业项目,参与农、旅、文等多形式的贵州新农村建设。
⑵ 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发展贵州特色农业,推进特色农产品产业化,构建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运营体系,打造贵州农产品知名品牌,申报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等。
⑶ 鼓励支持本地企业与台湾农业技术管理研发团队合作,台商台企可以技术、人才、管理的形式入股合作创办合资企业。
⑷ 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来黔发展冷链物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并在人才、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加强合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扶贫办)
3.鼓励台资企业推动我省农业转型发展。
⑴ 台资农业企业可申请我省农机购置补贴。
⑵ 台资农业企业可申报我省各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级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可申请相应的补助补贴。
⑶ 涉农台资企业项目中符合设施用地范围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用地,按照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管理,实行县级备案制。
⑷ 台资企业在我省农业项目中进行直接投资、股权投资、农业保险、产业链延伸等方面项目,同等适用我省有关惠农政策。
⑸ 支持黔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和农业科研机构建设,推广台湾优良品种、适用技术,建立农民技术培训和市场服务平台。
⑹ 支持现有涉农台资企业发展壮大。涉台农业园区和台资项目所在地把相关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总体规划优先给予支持,为台资企业和台胞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统筹整合并用好现有符合管理要求的相关涉农项目资金,支持台资企业积极发展现代
山地高效特色农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投促局)
4.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发展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等涉农产业,符合条件的项目所得按相关规定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5.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大数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推进我省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在黔投资大数据产业项目的,均享受我省相关政策扶持。
⑴ 鼓励支持台湾半导体产业、显示器面板产业、芯片产业等来黔合作发展,共同开展设计、研发、制造、销售等业务。
⑵ 鼓励支持我省大数据电子信息企业加强与台湾电子信息企业在技术、人才、管理等等方面的合作,符合条件的给予技术奖励和人才政策待遇。
⑶ 台湾大数据电子信息企业在黔可以采取独资、合资或以技术、专利等入股形式创办企业。
⑷ 鼓励支持黔台大数据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大数据+工业、大数据+农业、大数据+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推进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企业发展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培育创新型大数据台资企业。(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
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
委会)
6.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大生态战略行动,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发展,享有同等扶持政策。
⑴ 发挥贵州“大生态”优势,推进黔台绿色产业合作,推进大生态+绿色农业、大生态+大健康、大生态+文创旅游等新兴产业发展,成就生产、生活、生态和谐共生的多彩贵州。
⑵ 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投资我省涉林产业,享有与我省林木花卉类相关企业同等政策和优惠待遇。
⑶ 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来黔发展绿色产业、绿色经济,共同推进贵州生态环境建设。
⑷ 鼓励支持台湾有关民营机构和企业团体参与我省绿色环境保护,建立相关研究机构和平台,加强环保、科研、技术合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旅发委、省林业厅)
7.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健康贵州”战略行动,深化黔台健康医药医疗、健康养老、健康运动、健康管理、健康旅游、健康食材等产业项目的合作,并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卫计委、省旅发委、省体育局、省食药监局)
8.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本省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等领域的养老服务产业。(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9.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投资我省“5个100工程”和重点产业,参与“五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研发和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
造、智能机器、新能源汽车、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的,同等享受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农委)
10.落实国家支持台资企业投资政策,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鼓励台资企业在贵州设立区域总部,加强黔台两地经济交流合作,落实《贵州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意见》(黔委厅〔2018〕25号),台商投资企业享受开发区政策待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投促局)
11.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投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并按照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投资、税收、资金等支持政策;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我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和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环保、市政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同等适用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12.鼓励台资企业在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符合我省引进和建设资助办法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
性最高5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并在创新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3.对经认定符合资质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
收企业所得税。支持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
14.符合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台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或者“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企业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6%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5.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推销。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进口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贵阳海关)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研发机构,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可享受免征、减征或即征即退优惠政策。2018年12月31日前,台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的全额退还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17.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开办节能服务公司,对从事符合条
件的环保、节能项目台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18.新设立的在黔台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两年内到资的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在黔台资企业按规定享受创业投资企
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市、州、
县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19.鼓励台资企业持续扩大在我省投资,其在大陆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我省鼓励类项目时,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
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投促局)
20.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保护其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在我省申请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专利等费用资助享受与本省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21.支持台资企业及台商在我省设立开放式联合创新平台,从事农业科技、生物科技、环保科技、电子科技、文化创意等产业研发,参与我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我省转化,对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允许进入我省技术交易平台交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文化厅)
22.支持台胞在我省设立集成电路、高端医疗器械、精密机械、生物科技、现代农业、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产业,在产业
布局、注册登记、经营许可、资金扶持等方面,采取“一事一议、个案处理”的办法给予积极支持,享有我省企业待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23.支持在黔台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参与“一带一路”
和西部大开发等重点项目建设,在考察、对接、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协调和专业辅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台办)
2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与我省国有企业协作发展,共
同开展国际市场并购重组,鼓励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符合条件的享受我省对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前期经费、并购贷款利息等补助政策,以及相关股权激励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25.支持台资企业通过股权质押、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
押等多种方式融资,参与我省经批准的国企改制重组并获得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工商局)
26.台资企业在我省综合保税区申请海关注册登记享受与大陆企业同等的待遇,在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从事行业种类范围可根据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自主选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贵阳海关)
27.符合条件的台湾法人可与内地法人合资合作,在我省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28.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有关税收减免政策的台资企业,经按规定申请可定期减免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税务局)
29.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开展各类同业交流,利用本地市场和跨境渠道扩大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台胞提供小额支付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贵州证监局、贵州保监局)
30.鼓励在黔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台资企业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
支行、贵州证监局)
3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银行在黔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台资银行与在黔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贵州银监局)
32.贵州制定产业行业地方标准时,可吸收台湾地区标准内容,台湾地区标准高于大陆标准的,可经转化后直接采用。(责任单位:省直相关职能部门)
33.在黔工作台胞可参与本省劳动模范、红旗手等有关专门奖项及荣誉冠名的评选活动。(责任单位:省公务员局、省总工会、省妇联)
二、鼓励来黔创新创业
34.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来黔创新创业,符合《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黔人发〔2013〕8号)相关条件的,可申报贵州省“百人领军人才”、“千人创新创业人才”,入选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第二、三年考核
为“优秀”的继续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并按照相关政策配套提供工作场所、科研启动资金、必要仪器设备、工作助手和住房等,办理“高层次人才绿卡”享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医疗保障等相关优待。(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台办)
35.支持台资企业实施科技创新,对落户我省的高新技术企
业,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以及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经认定后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
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36.鼓励台资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对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的,给予税前加计扣除。(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税务局)
37.台胞来黔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38.鼓励聘请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到我省高校、医院工作,台湾教师、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纳入工作评价体系,相应享受我省引进人才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
39.符合相关条件的台湾高校教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我省
教师资格,在高校教师职称评定方面与所在地高校教师享有同等待遇。(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40.台胞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享有同等从业资格待遇。获得贵州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台湾居民,可申请颁发我省律师执业证。(责任单位:省直相关职能部门)
41.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通过认定方式获得贵州省医师
资格。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我省高校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可申请临床、中医和口腔类别的医师资格
考试,其考试方式、内容、录取分数线和收费标准与报考同类别
的贵州考生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42.支持省内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台湾青年来黔创新创业的,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有与在地青年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同等待遇。对台湾青年入驻的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基地,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43.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我省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文化交流活动,相关经费按有关规定在部门年度预算中统筹保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旅发委、省台办、省台联)
三、推进黔台文化交流合作
44.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我省文化工程项目、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程项目,共同举办黔台有关文化交流活动。(责任单位:省文化厅)
45.鼓励黔台高等院校及有关社科研究机构,联合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研究并推动相关成果的应用转化,积极支持台湾学
者申报或者参与申报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学单列课题,并
给予台湾学者同等资格。鼓励两地学者开展宗教文化交流。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社科联)
46.支持我省高校、职校与台湾地区高校、职校建立常态化
交流合作机制,开展有关研讨交流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7.鼓励台胞加入我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
团组织、行业协会,支持台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本省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48.鼓励在黔台资企业和台胞根据国家规定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台办)
49.按规定简化台湾地区图书进口审批流程,对台湾地区图书业务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台办)
四、提供台胞工作生活便利
50.简化台湾地区投资者来黔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台胞凭台胞证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
理工商登记,台湾居民可在我省申办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51.简化台资企业设立程序,建立商务部门、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实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台资企业商务
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52.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台资企业,健全重大台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和重点台资企业服务机制,降低台资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台资企业同等享受本省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投促局)
53.台胞凭台胞证、收入证明并由工作所在单位提供担保,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凭台胞证可办理银行储蓄借记卡。(责任单位: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54.台湾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可在黔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按规定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后可在黔建立人才信息网站为台胞来黔工作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台办)
55.逐步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享有同等法律效用,各职能部门对无法识别、读录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完善升级,便利台胞工作生活。(责任单位:省直相关职能部门)
56.在我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胞,凭台胞证、工
作或学习证明,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购买或租赁住房,享受当地
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台办)
57.在黔工作生活的台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权益,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台胞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湾居住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58.在黔台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省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凭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以开展医疗预约服务,在我省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台胞子女享有与我省居民同等的免疫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责任单位:省卫计委)
59.在本省台湾投资者以及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我省共同
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小学、初中、
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鼓励台湾高中毕业生报考我省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同等享有奖学金申请权益。(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60.支持在黔工作的台胞按照规定参加“五险一金”,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劳动保障。(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61.为在黔工作的台胞提供驾驶证更换绿色通道服务。在黔工作的台胞在我省限牌地区购买本人名下首台小型汽车的,享受免摇号上牌指标。(责任单位:省交通管理局)
62.台湾居民在贵州居住半年以上的,符合有合法就业、合
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港
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台湾居民居住证。
持证人在内地享有依法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与便利的权利。(责任单位:省直相关职能部门)
63.加快台湾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办理,对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低风险特殊物品,实行快速审批。(责任单位:贵阳海关)
64.设立联系服务窗口,为台湾同胞来黔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政策咨询和辅导服务。利用省内重点新闻网站及时发布相关的政策规定、工作措施、办事流程,便于台胞了解掌
握相关信息。(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卫计委、省台办)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政策支持由相关责任单位依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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