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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真金白银”助企抗疫政策清单40条

发布时间:2020-03-05 14:01:57

一、财政奖补类(9条)

1.对按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要求,提前复工复产、纳入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所在市、县(市、区)可使用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每天2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淮办发〔2020〕3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2.市、县(区)政府设立企业复工复产补助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所需财政资金濉溪县由县财政负责、三区由区财政和市财政按 5:5 分担。

(1)对企业新招用员工,由财政资金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地高校毕业生和中级以上技能人才来淮在本地企业就业的,由财政资金再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2)对成功介绍就业的镇(街道)、村(居),由财政资金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镇(街道)、村(居)一次性招工奖励。

(3)对成功介绍新员工就业的企业老员工,由财政资金按照2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老员工一次性招工奖励。

(4)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对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由财政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5万元。

(5)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中小制造业企业、中小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以上两类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供),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对其他企业,由财政资金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本项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6)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其他企业,由财政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7)将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提高到不低于人均1000元,培训对象扩大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将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淮疫控〔2020〕30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对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以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以下简称“三必需一重要”)的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给予增购设备投资20%的补助。对通过技改新增产能,为疫情防控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淮政秘〔2020〕5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4.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保障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对稳价保供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淮政秘〔2020〕5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

5.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涉企资金,抓紧组织申报,确保立审立拨。(淮政秘〔2020〕5号,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6.对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企业签订合同并顺利达产后,给予增购设备投资30%的一次性补助,符合省50%补助政策的再积极组织申报支持;对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直接调度的重点企业,按省政策要求积极申请补助。(淮政办秘〔2020〕11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7.对我市已出台的“三重一创”、新型工业化、科技创新等系列支持政策,重点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优先享受。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淮政办秘〔2020〕11号,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8.对重点企业通过开展企业间用工余缺调剂稳定职工队伍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调剂就业职工人数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定的补贴。(淮人社〔2020〕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9.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淮人社〔2020〕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减税降费类(9条)

10.落实降低增值税税率、扩大享受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范围等政策,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增产扩能新购设备给予财政奖补和税费优惠,对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办〔2020〕3号,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1.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淮政秘〔2020〕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负责)

12.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淮政秘〔2020〕5号,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3.对不裁员、少裁员且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淮政秘〔2020〕5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14.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自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全额退还疫情防控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淮政办秘〔2020〕11号,市税务局负责)

15.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停产停工、关门歇业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淮政办秘〔2020〕11号,市税务局负责)

16.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淮政办秘〔2020〕11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医保局负责)

17.在疫情防控应急期内,对我市申请人按照国家标准生产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防护)眼罩所涉及医疗器械产品,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首次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费一律实行零收费。(淮发改价费〔2020〕26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18.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将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裁员率放宽至上年度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按照省2019年末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达到24个月(含)以上,可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要求,我市对上述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6个月的淮北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淮人社〔2020〕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降成本类(22条)

19.用足用好央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额度,落实中央财政贴息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向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确保企业贷款利率低于1.6%。(办〔2020〕3号,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2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全市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办〔2020〕3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保监分局负责)

21.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办〔2020〕3号,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2.减免中小微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 3 个月房租。(办〔2020〕3号,市建投集团负责)

23.鼓励各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得对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确保2020年融资成本低于上年同期。(淮政秘〔2020〕5号,淮北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4.对“三必需一重要”的中小企业,原有贷款利率下浮10%;纳入省经信厅及省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淮北农商行、濉溪农商行可对原有贷款利率下浮30%。(淮政秘〔2020〕5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保监分局负责)

25.对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存量企业,给予1年担保延期,延期间担保费率只降不升。(淮政秘〔2020〕5号,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6.疫情期间,中小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场地租金可免3个月,减免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国有企业考核;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减免中小企业租金的,减免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50%的补贴。(淮政秘〔2020〕5号,市建投集团负责)

27.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优惠利率贷款。(淮政办秘〔2020〕11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淮北市中心支行、淮北银保监分局负责)

28.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淮政办秘〔2020〕11号,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29.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主副食品生产流通供应的若干措施,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主副食品供应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免收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房租。(淮政办秘〔2020〕11号,市建投集团负责)

30.降低中小微工业企业用水、用气成本。(1)用水价格按非居民基本水价下调10%(即下调0.195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9日开始,期限3个月。(市住建局、淮北供水总公司)(2)中小微工业企业冬季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价格下调10%(即下调0.374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从2020年2月9日到3月31日,非冬季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价格下调10%(即下调0.316元/立方米),执行时间从2020年4月1日到5月9日,期限为3个月;对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用水用气价格按照上述下调幅度执行,期限为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淮发改价费〔2020〕26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1.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基本电费计收方式选定后3个月内保持不变”“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至今年2月1日。(淮发改价费〔2020〕26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2.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淮发改价费〔2020〕26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33.人社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各类创业载体,要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淮人社〔2020〕6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34.对存量的可持续经营的担保企业,给予办理一年期续保,担保费只降不升。(淮金〔2020〕6号,市建投集团负责)

35.各缴存单位、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线上服务渠道办理公积金缴存、使用相关业务。对无法线上办理的,倡导缴存单位、职工待疫情结束后到各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淮房金〔2020〕1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36.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在疫情防控期间未能正常还款的,由本人申请,经各中心审核后不作逾期处理,免收罚息。(淮房金〔2020〕1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37.疫情防控期间,对提取住房公积金有时限要求的,可延期在疫情解除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淮房金〔2020〕1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38.因疫情影响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及自愿缴存个人,未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疫情解除后,向各中心申请或说明情况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补缴(原则不超过三个月)。疫情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淮房金〔2020〕1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39.为支持服务业发展,对全市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业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实行在疫情特定期间不计费,欠费不停机措施。(淮发改价费〔2020〕26号,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40.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汇总征税的报关单,准许其在2月24日前缴纳税款。对于2020年1月申报进口的非汇总征税报关单,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安徽省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延期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对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进口的设备、原材料等可适用较低布控查验率和汇总征税优惠,企业可先行办理通关后缴纳税款。(合关办发〔2020〕25号,淮北海关负责)

主办单位:淮北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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