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8﹞1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台发﹝2019﹞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促进黔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台办发﹝2018﹞1号)文件精神,与台湾同胞分享贵阳贵安高质量发展机遇,齐心协力助力“强省会”行动,进一步深化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筑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深化筑台经济交流合作
1.鼓励台资企业投资贵阳贵安,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的外,支持台资企业在贵阳贵安投资各类项目,保障台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支持内资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2.鼓励台资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建设,不断拓展台资企业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地区商品进出口提供通关便利。支持台资企业充分利用保税区、特殊监管区和海关政策开展贸易业务。(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3.支持台商来筑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大数据、金融等企业,并设立区域总部、分支机构和研发设计中心。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从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参与“强省会”行动,在推动贵阳贵安融合发展中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政策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4.认真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9〕7号)、《贵阳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管理办法》、《贵阳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等精神,台资企业来筑投资先进装备制造业、中高端消费品制造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数字产业、健康医药产业、服务贸易产业以及中高端商贸业等重点领域,可享受相关扶持资金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5.对台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征收的各种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费用,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行为。台资企业办理各类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实行一条龙服务的联合审批制度,按项目类别由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分类牵头、一站式办理。(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6.支持设立海峡两岸农业、工业、文化等产业合作园区,在各开发区设立台商聚集地。加快和支持涉台园区建设,入驻台资企业享受当地招商引资政策。(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台办、市投资促进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
7.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行动,助力推进贵阳贵安农业现代化。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参与蔬、果、茶、药、奶等特色优势产业,实施农产品精深加工,培育乡村经济新业态,发展现代种业,全面推进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振兴,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投集团)
8.支持台资企业参与贵阳国家大数据(贵州)综合试验区和“中国数谷”建设。鼓励支持台湾大数据电子信息企业加强与本地电子信息企业在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合作,符合条件的给予技术奖励和人才政策待遇。鼓励支持筑台大数据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大数据引领创新发展,高质量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
(1)充分发挥筑创大数据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服务外包及呼叫产业投资基金、大数据安全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引导、带动和放大作用,打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产业链。对符合上述基金投资方向的台资企业给予本地企业同等待遇,同等享受基金支持。
(2)支持台资企业参加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对在中国国际大数据产业博览会中获得领先科技成果等各类奖项的台湾团队或企业,在贵阳注册成立公司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3)对制定以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核心的大数据领域国家标准并已发布实施的台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同一标准由多家企业共同参与制定的,奖励金均分,对主导制定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为核心的大数据领域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已发布实施的台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
(4)支持台资企业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有业务实绩的企业可享受省、市相关服务外包领域支持政策。
9.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参与贵阳贵安大生态战略行动、绿色制造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
(1)支持台资企业来筑发展大生态+绿色农业、大生态+大数据、大生态+大健康等新兴产业,加强筑台绿色产业合作,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符合条件的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2)支持台湾企业、相关团体和个人参加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促进海峡两岸生态文明建设交流合作。
(3)鼓励支持台湾有关民营机构和企业团体参与贵阳贵安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建立相关研究机构和平台,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合作,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扶持政策。
(4)支持台资企业来筑发展新能源产业和节能环保产业,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产品,按照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5)鼓励支持台资企业来筑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新进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其他新能源台资汽车生产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10.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健康贵阳”战略行动,在健康医药医疗、健康养老、健康运动、健康管理、健康旅游、健康饮食等产业上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1)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发展温泉康养、森林康养等业务,条件允许可建成各具特色的康养小镇。
(2)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区县级“医养康”服务示范项目建设。
(3)支持台资企业开展医养结合新模式建设,为贵阳贵安大健康服务产业的发展提供新渠道。
(4)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药材交易市场、药食同源产品、保健食品及中药材地理标志产品建设。
(5)支持台资企业在贵阳贵安设立台湾医药健康产品进出口销售公司。
(6)支持台资企业在贵阳贵安发展健康医药“中西结合”补链项目。
1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可穿戴设备、消费级无人机、智能服务机器人等消费电子产品项目,发展一、二级汽车零部件配套产品项目,发展磷系、铝基新材料项目,发展特色食品上游种养环节产能衔接项目和下游包装材料、检测检验等配套项目,相关政策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
13.支持台资企业“专特优精”发展。对新获得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新兴产业重大项目研发,参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制造、智能机器、新能源汽车、农机装备、新材料等领域技术研发创新,同等享受专项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
15.支持台资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成功获得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农业农村部登记注册的地理标志产品,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每件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16.鼓励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地在筑的台资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在国内主板上市的台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台资企业,一次性给予8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台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成功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台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注册地迁入贵阳贵安的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的台资公司,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注册地迁入贵阳贵安的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台资公司,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17.支持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贵阳贵安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处理、市政公用工程、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水务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平参与招投标。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同等参与园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城乡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1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个人在贵阳贵安投资主题乐园、中高端住宿业、文化旅游综合体等文化旅游项目,享有同等扶持政策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地,酒店项目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9.鼓励支持台商、台资企业参与“百店引进”计划,发展各类中高端消费品商贸卖场、中高端消费品专业市场、国际品牌单品专卖形象店;支持台商、台资企业发展新零售新业态,打造智慧商店,参与智慧商圈、高品位步行街等大型消费商圈建设;支持台商、台资企业发展餐饮品牌店。(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20.加强对台商投资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指导和服务,对在筑独立法人台资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对到期连续申请重新认定成功的高新技术台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对新成为规模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台资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1.每年对纳入统计监测的在筑独立法人台资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以年度企业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基数,给予最高500万元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2.台胞来筑创业,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有注册的比例不受限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
23.支持在筑独立法人台资企业牵头或参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享受与我市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同等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4.支持在筑独立法人台资企业入驻或运营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省级、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并基于年度运营情况,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5.鼓励台资企业独立建立或与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及企业共建产业研发中心、产学研实践基地,对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并支持其科研成果就地转化,推进两地互利合作和发展成果共享。(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支持台资企业来筑发展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和批发市场等项目建设运营,参与产地分拣包装、冷藏保鲜、仓储运输、初加工等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
27.鼓励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筑举办或参加符合我市政策要求且具有规模和影响力的线上或线下展会,享受同等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8.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参与贵阳“国际数字服务贸易港”、贵安“国际服务贸易数据港”建设,对行业示范优势的服务贸易台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相关融资、项目、市场、人才等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9.鼓励台资金融机构与在筑同业交流合作,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帮助台资企业融资,鼓励和引导在筑金融机构为符合国家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台资企业通过股权托管交易机构进行融资,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贵阳银行、贵阳市农商银行)
30.加强两岸经济文化交流金融服务,稳步构建符合本地台商特点及其需求的专业化服务体系;制定促进筑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差异化授信政策,持续优化信贷流程;围绕产品模式、服务流程、效果等方面逐步优化,搭建一整套服务于台资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按照联系行制度,加强重点台资企业金融服务项目库管理、营销和服务工作。(责任单位:贵阳银行、贵阳市农商银行)
31.鼓励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公建民营、社会化运营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与本地机构同等的运营奖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税务局)
32.对符合《贵州省优先发展产业工业项目目录》且节约集约的台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对贵阳贵安重大台资项目,优先纳入省重大项目并争取纳入国家重点项目,给予用地支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与市属国有企业协作发展,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展与改革委)
二、深化筑台社会文化交流
34.发挥筑台文化交流基地的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台湾文化科研机构、团体来筑开展文化、体育、科技、教育、动漫、民族、宗教等交流活动,在共同研究和成果应用中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科技局、市民宗委、市科协、市教育局、贵阳孔学堂)
35.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文化工程项目、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程项目,共同举办有关文化交流活动;支持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非物质文化进景区、自然遗产日等品牌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
36.支持台湾相关团体与贵阳贵安相关团体在戏剧、茶文化、苗绣等特色产业开展交流,支持台湾优秀剧目来筑进行交流展演,支持我市文艺表演团队赴台湾进行文化演出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旅行商和新闻媒体来贵阳贵安踩线采风。(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台办)
37.鼓励台湾同胞加入贵阳贵安科技、文化、艺术等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支持台湾地区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等在贵阳贵安设立办事机构。(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
38.鼓励台湾青年来筑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及青少年交流活动,对主办单位按以奖代补形式予以鼓励。支持台湾青年同胞和相关社团在筑参与乡村振兴、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青少年事务、社会治理工作。(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台办)
39.鼓励在贵阳贵安工作的台胞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等荣誉评选。(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0.鼓励支持我市高校、职校、中小学、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机构与台湾地区同类教育机构建立常态化交流合作机制,开展有关研讨交流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台办)
41.鼓励支持台湾人士参与贵阳贵安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支持我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台办)
三、支持台湾同胞来筑创业就业
42.鼓励台湾高层次人才来筑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台湾人才(团队),相关待遇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筑党发〔2021〕9号)执行。(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台办)
43.鼓励台湾技术人员参加我市职称评定,对优秀人才按照我市人才政策评定;在相关档案齐全的条件下,参照我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相关规定评审;对确有真才实学的特殊台湾人才,可不受学习、任职资格限制,直接申报市级专业技术职称,其工作经历、学术(专业)支柱贡献、项目成果(作品)、创意可作为参评依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4.持有台湾地区“劳动力发展署技能检定中心”核发的中餐烹调、西餐烹调、美容、女子美发等职业甲、乙、丙级技术士证书,可直接采认相应职业资格。(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5.符合条件的台湾教师、医师在我市高校、医院工作,台湾教师、医师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作为工作评价依据,相应享受我市引进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
46.凡获得台湾行医执照的台湾医师,在当地有效公证处公证行医证明,准备好相应资料后,可在贵阳贵安申请台湾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并将法规内3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办结。(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47.鼓励台湾学生到我市市属高校就读,可与大陆学生同等申报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在市属高校任教、就读的台湾教师和学生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按照有关规定同等申请公派留学资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高校)
48.在我市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医师、教师等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其考试方式、内容、录取分数线和收费标准与报考同类别的本地考生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
49.鼓励台湾青年来我市就业创业,参加青年创新创业赛事,入驻各类“双创”基地。对有意到贵阳贵安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人才,可申请免费入住7天贵阳市青年人才筑梦驿站。(责任单位:团市委、市投资促进局、市教育局)
50.鼓励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就业、实习岗位,台湾青年来筑创新创业的,符合条件的可享有与本地青年自主创业补贴、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同等待遇。台湾青年入驻的实习实训、创业就业基地,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团市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四、提供台湾同胞在筑居住生活便利
51.建立对台服务机制,设立市台办服务总窗口,各相关职能部门设立服务分窗口,向台湾同胞提供各涉台部门服务联系方式,为筑台合作项目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同时,为台湾同胞在贵阳贵安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等方面提供便利,简化台湾同胞来筑投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手续。(责任单位:市台办、各相关职能部门)
52.台胞凭台胞证或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台湾居民可在我市申办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台办)
53.台胞凭台胞证、收入证明并由工作所在单位提供担保,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作为办理个人银行结算帐户证件。(责任单位:贵阳银行、贵阳市农商银行)
54.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担任涉台案件的听证员,或可通过有关选聘程序担任特邀调解员、企业法律顾问等。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沟通协调,更好为在筑台胞台企提供法律服务。鼓励筑台民间调解组织合作,为在我市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调解服务。(责任单位:市法院、市检察院)
55.在筑投资或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贵阳贵安共同居住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享有所在地学生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6.台湾同胞持有效证件(台湾居民居住证)等相关资料可办理我市城市公园门票年卡、市内公交卡,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委、市公交集团、市轨道集团、市文化和旅游局)
57.在贵阳贵安就业或居住的台湾台胞,按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及我市相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58.凡与贵阳市行政区域、贵安新区直管区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胞,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和贵安新区直管区内的灵活就业台胞,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的,拥有稳定经济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自愿承诺履行缴存公积金义务,可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在贵阳贵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台胞,享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同等权利;原已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离开贵阳贵安到外地就业的台胞,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59.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同等享受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贵阳银行、贵阳市农商银行)
60.在贵阳贵安创业就业的台湾同胞若需申请公租房,只需额外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和收入证明,其他条件和标准享受我市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1.台湾同胞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购买住房资格方面享受我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2.在筑台湾同胞与本地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台湾同胞可持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我市同等享受各类疫苗接种。(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63.在筑台胞代表及台资企业骨干可参与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涉台政策、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等辅导培训。(责任单位:市台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4.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台湾同胞,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重大变故时,可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帮助解决基本生活问题。(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应急局、市台办)
65.加强属地主要新闻网站及新媒体平台涉台信息的管理,及时向台湾同胞发布政策信息。(责任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台办、市融媒体中心)
66.逐步实现台湾居民居住证与大陆居民身份证享有同等法律效用,各职能部门对无法识别、读录台胞证信息的系统设备完善升级,便利台湾同胞在我市工作、生活。(责任单位:市直相关职能部门)
本措施涉及的政策支持由相关责任单位依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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