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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基本建设项目办理条件

发布时间:2012-12-27 14:23:43

  一、项目类项目办理条件

  (一)项目建议书

  1、县(市、区)发改局或市属项目单位呈报文件

  2、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或资格)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属城市规划区内项目的,需规划部门出具初步意见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步意见

  5、涉及到供电、供水、环保、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的,相关单位(部     门)要提供初步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1、县(市、区)发改局或市属以上项目单位呈报文件

  2、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内容)

  3、城市规划区内的项目需规划部门出具选址意见书

  4、土部门用地预审报告(已征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证)

  5、资金落实协议或资金证明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7、供电、供水、地震、消防、人防等部门提供相应报告资料

  (三)初步设计

  1、县(市、区)发改局或市属项目单位呈报文件

  2、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

  3、用土地规划许可证(已征地的提供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4、土地使用证

  5、地震部门的审查意见

  6、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

  7、安全监督部门的审查意见

  8、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9、生产性项目应提供:供电、供水部门承诺及设计方案、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及设计方案和其它外部配套部门提供相应实施方案

  (四)投资计划

  1、县(市、区)发改局或市属项目单位呈报文件

  2、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证

  4、设计图纸资料

  5、验资(审计或银行证明)报告,当年建成项目资金落实需达到50%,跨年度项目资金落实达到30%

  6、项目建设其他外部配套部门提供相应承诺及实施文件

  二、核准类项目办理条件

  1、县(市、区)发改局或市属项目单位呈报文件

  2、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6、按规定须招标的项目,应当附招标初步方案

  7、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出具取水预申请批准文件

  8、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资料

  三、备案类项目办理条件

  1、山西省运城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2、企业决定投资建设的有效文件(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主办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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