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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27 14:20:07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规定

  招商引资奖励主要包括资金奖励和精神鼓励两种。为激励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为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规定以下奖励办法。 

  资金奖励标准 

  引进工业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引进农副产品加工龙头项目和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奖励。

  引进农业开发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基础设施及经营性房屋、建筑物投资额的1.5%奖励。

  引进商贸流通、旅游、环保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8%奖励。

  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

  引进买断我市现有企业产权项目的,按购买产权的出资额的1%奖励;新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按新投资额的1%奖励。

  引进世界500强项目的,按实际到位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奖励。

  引进无偿资金(含援助和捐款,不含政府行为拨款)的,用于生产性或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的(下同),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5%奖励;无偿捐赠实物按评估价值的4%奖励。

  引进上级政府行为的无偿资金,按实际到位额的0.5%奖励(不包括政府组成部门有该项资金职能的)。

  奖金兑现 

  引进项目、资金的奖金,按受益地确定兑现,市直的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市招商引资领导组批准。奖金均不含个人所得税。

  引进独资项目、社会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开发项目的奖金由受益财政部门承担。

  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

  奖金兑现。引进无偿资金的,以资金实际到位数额一年之内兑现。其他引进项目和资金的,以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按年度或完成的单项工程兑现。

  引进项目、资金的奖励,适合多项奖励标准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奖励兑现。

  奖金由市财政支付的,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考核认定,会同市财政局办理兑现。奖金由用资单位支付的,持有关认定证明文件办理。

  精神鼓励 

  精神鼓励由市招商引资考核办公室考核认定,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其他 

  市招商引资的工作经费由财政列支。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引进的境外项目和资金。

  招商引资认定按《运城市招商引资认定办法》执行。

  本规定未经事宜,采取一事一议办法解决。

  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主办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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