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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12-27 14:20:43

  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运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扩大吸收市外资金,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创办企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来投资,是指从运城市境外引进的投资。外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投资者。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除执行国家减免税期(免二减三)期满后,从第六年至第十年底,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

  第四条: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除执行国家减免税期(免二减六)期满后,从第九年至第十二年底,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同时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

  第六条:对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或240万美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二年内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

  第七条:对外来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或240万美元)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由地方财政予以扶持。

  第三章 土地优惠政策

  第八条:对全球500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含2亿元或2400万美元)以上的科技含量较高的独资制造企业,由当地政府无偿提供用地,所需土地补偿等各种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

  第九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或120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独资企业,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除征地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外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出让金、开垦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以下简称土地费用)的50%地方财政暂缓征收,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之后一次性缴纳。

  第十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或1200万美元)以上并由外来投资者控股(外来投资股份不少于51%)的企业,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费用的40%地方财政暂缓征收,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之后一次性缴纳。

  第十一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或1200万美元)以上并由本地投资者控股(外来投资股份不少于40%)的企业,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费用的30%地方财政暂缓征收,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五年之后一次性缴纳。

  第十二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或1200万美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600万美元)的外来独资企业,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费用的40%地方财政暂缓征收,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四年之后一次性缴纳。

  第十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或1200万美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600万美元)并由外来投资者控股(外来投资股份不少于51%)的企业,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费用的30%地方财政暂缓征收,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四年之后一次性缴纳。

  第十四条: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或1200万美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600万美元)并由本地投资者控股(外来投资股份不少于40%)的企业,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费用的25%地方财政暂缓征收,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四年之后一次性缴纳。

  第十五条: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或600万美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或60万美元)的外来独资、合资企业,优先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土地费用的20%地方财政暂缓征收,可延缓到投产经营之日起三年之后一次性缴纳。

  第四章 优质服务事项

  第十六条:成立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或网上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市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市的5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于上级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七条:实行领导牵头和部门全程服务制度。凡到我市兴办的外来企业,均要明确一名领导干部牵头,确定一个部门作为该企业的联系服务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外来投资者和企业在用水、用电、供暖、交通及其子女入托、就学等方面的收费与本市居民和企业执行同一标准。

  第十九条:外来投资企业,除法律设定有职责的单位外,其它部门不得借故入内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对关系到市、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另行制定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发布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主办单位:运城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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