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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园园区直属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7 14:20:05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

  1、入驻园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将企业上缴的销售环节营业税园区留成部分按不低于40%给予补助。

  2、企业先按全额缴付契税办理手续,手续完成后园区管委会将与实际地价差额部分所产生的契税返还给企业。

  3、对含有公益性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园区帮助争取国家相关政策。

  4、对于建设规划、开发面积较大,形成自然居民小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着共建共享的原则,园区投资进行小区周边环境改造,包括:道路、绿化、照明等。

  5、对临时到园区纳税的建筑企业,园区将从园区本级实得财力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补贴给企业。

  二、现代物流业项目

  1、对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地价200元/平方米,可办理商业用地手续。

  2、企业先按全额缴付契税办理手续,手续完成后园区管委会将与实际地价差额部分所产生的契税返还给企业。

  3、对入驻园区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地方一般预算收入,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按本级财政收入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企业,以后各年增长部分按各50%分成。

  4、对园区内新注册的海运(航运、船代)企业,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对其税收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第一年按本级财政收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企业,以后各年增长部分按各50%分成。

  5、对新办的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对其税收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第一年按本级财政收入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企业,以后各年增长部分按各50%分成。

  三、引进总部机构项目

  1、对在园区新设立实行总部的国内外总部机构,经认定后,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对其税收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第一年按本级财政收入不低于60%的比例奖励企业,以后各年增长部分按各50%分成。

  2、注册资本超过亿元的上述总部企业,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此优惠政策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优惠政策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中小企业创业园招商局、产业投资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营口市台办供稿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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