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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创业园园区直属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7 14:19:12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按当时汇率计算),每平方米土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00元的新建项目,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工,一次性开工面积达到项目土建设计总面积的60%以上,且建筑主体封顶后,享受此政策。

  一、入驻园区的外商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为80元/平方米。

  二、自签订土地协议后企业土地使用税从次月起征收,5年内以年度为单位减半返还。

  三、企业先按全额缴付契税办理手续,手续完成后园区管委会将与实际地价差额部分所产生的契税返还给企业。

  四、入驻园区的外商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办理注册、验资、增资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园区管委会承担。

  五、入驻园区的外商投资生产性工业项目,5年内按该企业上缴税金(土地使用税和契税除外)地方留成部分50%比例给予奖励。

  六、对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

  此优惠政策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本政策由中小企业创业园招商局、产业投资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中小企业创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营口市台办供稿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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