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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西市区关于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7 14:17:38

  为紧紧抓住营口市打造百里沿海产业带、百里滨海生态城及加快沿海开发开放的重要历史机遇,加快促进西市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营口市《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推进实施西市区服务业的发展定位和产业规划,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促进服务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区财政在年度预算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专项基金用于促进服务业发展。

  二、商贸物流服务业

  1.对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其中矿产品企业无进项的,企业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其税收收入形成区级实得财力部分,按60%—80%比例奖励企业;对其中矿产品企业有进项的流通企业,企业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其税收收入形成区级实得财力部分,按35%比例奖励企业。

  2.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投资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增加配套设施建设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商业企业,企业自经营年度起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区级实得财力部分,分别按50%、40%、30%、20%、10%的比例逐年奖励企业。

  3.对中、省、市直经营企业主体机构或区外大型商贸企业以及总部型企业在我区设立机构的,5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区级实得财力部分,在享受上款优惠政策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4.对单体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商场、超市、酒店等项目,五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区实得财力按免三减二的优惠政策奖励企业。

  5.对投资建设城市综合体的项目,其所包含的各类商贸服务业项目规模达到上述各款条件之一的,相应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对投资巨大、影响力和牵动力强的重大城市综合体项目,在比照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优惠幅度。

  三、房地产及建筑业

  (一)内资项目

  在西市区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或约定时限内完成开发计划,达到规划约定的容积率及项目设定的各项功能和条件的,享受以下政策。

  1.按照单个开发项目纳税(土地契税除外)形成区级实得财力的20%奖励企业,用于补贴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服务功能。

  2.对于通过竞拍获得土地使用权,其超出底价部分的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确定的出让底价),扣除应向国家和省市上缴的各项基金费用后,按10%比例奖励企业。

  3.对于基础设施或公益类设施投入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区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贴,其额度视投资规模等具体情况而定。

  4.建筑企业在本辖区实施建设项目发生的税收,按区级实得财力享受20%的奖励政策;同类企业区外税收形成的本区级实得财力,享受50%的奖励政策。

  (二)外资项目

  在西市区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投资的企业,以中外合资或外资独资形式投资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外资按规定到位的,享受本政策。

  1.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实际到位额达到土地成交价总价款40%及以上的,区政府从项目纳税后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中,按25%的比例在小区绿化、基础设施配套及周边环境改造等方面予以投资补助。

  2.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实际到位额达到土地成交价总价款50%及以上的,区政府从项目纳税后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中,按30%的比例在小区绿化、基础设施配套及周边环境改造等方面予以投资补助。

  四、文化旅游业

  1.对在我区投资单体与综合类的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项目,三年内其税收收入形成区实得财力部分,可按不同投资额奖励企业。其中,投资额为500万元(含)以上至1000万元(含)的按40%比例奖励企业;投资额为1000万元(不含)以上至5000万元(含)的按45%比例奖励企业;投资额为5000万元(不含)以上至1亿元(含)的按50%比例奖励企业;投资额为1亿元(不含)以上至2亿元(含)的按60%比例奖励企业。

  对投资额为2亿元(不含)以上的,在五年内对其每年税收收入形成区级实得财力按80%的比例奖励企业。

  2.对在我区新注册的餐饮、娱乐等企业,根据品牌、投资额、知名度、实际贡献等因素,三至五年内税收收入形成区级实得财力部分参照上款比例奖励企业。

  五、金融业

  1.对政府直接引进并在我区新注册设立的金融业、保险业机构或基金类、担保类、投资类等公司,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区级实得财力部分按35%比例奖励企业(政策性免税企业不享受此政策)。

  2.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引进、并租用或购买其自建房屋新注册设立的上款所列机构、公司的,除入驻单位享受上款政策外,对开发企业此类房屋租赁收入发生的税收所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五年内逐年按80%、70%、60%、50%、40%的比例予以奖励,并同时在三年内从入驻单位税收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按10%奖励开发企业;对开发企业引入此类项目并购买房产的,其交易发生的税收所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按80%予以奖励,同时在三年内从入驻单位税收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中,按10%奖励给该开发企业。

  六、中介服务业

  对新办达到一定规模的中介服务企业(包括法律服务、会计审计、工程咨询、认证鉴证、信用评估、教育培训、智力引进、税务服务等),在税收贡献方面经评估认定后,五年内给予企业税收收入形成区级实得财力部分50%的奖励。

  七、医疗卫生服务业

  对新投资建设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达到二等或三等的,在购置土地价格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八、服务外包业

  对服务外包企业的优惠政策参照《关于做好2011年度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外经贸科技【2012】7号)文件执行。

  九、实施品牌战略

  1.争创服务业品牌,加大对企业争创品牌工作的支持力度。对区内企业创建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争创工作的品牌宣传费补贴按照营政发【2008】13号文件精神执行:即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10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对新获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5万元。补贴费用市财政承担30%,区财政承担70%。

  2.对引进并经评定为三星级的饭店(酒店)另行奖励10万元、四星级饭店奖励20万元、五星级饭店奖励30万元。

  十、对项目中介人的奖励政策(不含房地产项目)

  1.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给予项目中介人2万元的奖励;

  2.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给予项目中介人3万元的奖励;

  3.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给予项目中介人5万元奖励;

  4.对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奖励8万元的基础上,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给予项目中介人的奖励增加3万元。

  十一、投资及奖励的认定兑现程序

  1.本政策涉及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奖励,采取年终奖励方式执行。

  2.投资额审核由区服务业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并提请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3.项目中介人的认定由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负责,并提请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4.品牌项目引进、国际市场开拓的奖励由区服务业局会同外经局负责认定,并提请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5.受到确认奖励或分配资金的相关单位和个人,持确认文件向区政府提出奖励资金或分配资金申请,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区财政局统一兑现。

  十二、软环境服务

  1.区政府设立项目服务机构,对落户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协助企业办理验资、注册等一系列相关手续。

  2.对在西市区注册纳税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实行经营安全、法律保障服务。

  3.实行项目推进和开发建设责任制,由区相关部门、相关区级领导实行定点包块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相关事宜。

  十三、本政策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十四、除此前签订协议正在执行之外,与本政策类同的其他相关政策自行废止。

  十五、本政策由西市区服务业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台办供稿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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