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优惠政策

营口西市区鼓励招商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7 14:17:16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产业强区战略,加快落实“重大项目推进年”各项工作,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的支持力度,实现西市经济新跨越,特制定本政策。该政策适用于在营口市西市区注册纳税的工业企业和工业投资项目。

  一、对工业企业及新建项目的支持政策

  1.“零地价政策”

  对在沿海产业基地、中小企业园区投资建厂,并在我区注册纳税的项目,自产生税收年份起,3年内将其形成区级财力部分按比例逐年对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配套补助,直至配套补助资金等额于该项目购置土地款为止;对在上述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对在本区直属的工业园区投资的项目,其补贴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对在本区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年度内新增税收,区财政将其年度内新增税收形成地方财力的20%用于补助企业扩大再生产。

  3. 设立西市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100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项目建设以及实施品牌战略、星级企业奖励等。

  4.对在本区注册纳税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自纳税年度起3年内形成的地方财力可首先足额用于弥补其购置土地款,其3年内补齐土地款后的其余部分,区财政将其税收形成的区级财力的30%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配套补助。

  5.对于工业项目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将对下列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

  (1)申报电力需求侧管理(节电)专项补助资金;

  (2)省、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减免税的政策;

  (3)申报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新技术产品研发和重点新产品开发费抵免所得税。

  6. 对于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升级的单位,将优先申报省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和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扶持。

  7.中央、省、市直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我区注册分支机构的,自纳税之年起,3年内将其税收所形成的区级财力的30%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开办费用等配套补助。

  8.对企业提出的生活区用地需求,由区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二、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积极培育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1.对新晋升为国家级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除享受营政发(2007)1号文件规定给予的20万元奖励外,区政府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除享受营政发(2007)1号文件规定给予的5万元奖励外,区政府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的奖励。

  2.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合作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费用的摊销按照营政发(2008)13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照营政发(2008)13号文件的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办法办理。

  三、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企业上市

  1.扶持企业品牌争创工作

  对获得省以上著名商标或省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营政发(2008)13号、23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品牌宣传费补贴。即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品牌宣传费100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30万元,区财政承担7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3万元,区财政承担7万元。

  2.对在境内、境外新上市的区属企业,除为其争取省扶持资金100万元和享受市政府营政发(2008)18号文件中的100万元奖励资金等政策外,区政府再给予1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对中介人的奖励政策

  对在我区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介绍人、引进人,按项目的投资强度,由区委区政府研究,给予1~20万的奖励。

  五、本政策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六、除此前签订协议正在执行之外,与本政策类同的其他相关政策自行废止。

  七、本政策由西市区发改局、经信局、招商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台办供稿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