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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边区服务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7 14:15: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服务业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者到老边区投资创业,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老边区投资兴办的商贸、物流、金融等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项目。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三条 凡在老边区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容积率达到行业标准,物流、仓储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1350元/㎡,在企业履行土地招拍挂手续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区政府将给予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等额的资金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凡投资在1千万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区政府给予适当资金奖励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交纳土地出让金总额。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四条 凡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企业,自投产年度或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给予税收奖励,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每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1、新建的外商投资服务业项目,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

  2、新建的投资在5千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

  3、新注册设立的研发、设计、技术、法律、会计、营销、信息和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机构。

  4、新成立的实行总部纳税的国内外总部机构、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物流中心等。

  第五条 凡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企业,自投产年度或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给予税收奖励,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按40%比例奖励给企业,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1、新设立商贸流通企业,投资额在1千万元以上。

  2、新设立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机构。

  第六条 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和年纳税额1千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第七条 对在老边区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投入正常运行后,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设立分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设立支行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收费优惠

  第八条 凡在老边区投资新建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项目,在工程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行政性事业收费参照老边区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 凡在老边区投资服务业项目的企业,由区政府实行全程帮助服务。对重大项目设专人帮助协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验收办法

  第十条 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服务业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招商局、监察局共同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以验收报告为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函为主,出口创汇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已在老边区注册的原有服务业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扩大经营总量、提高纳税额度的,根据本政策相关条款,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供优惠。

  第十二条新上项目必须在老边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按供地合同要求使用土地。若没有按时开工、竣工;外资不按时到位;固定资产投资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本优惠政策由老边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营口市台办供稿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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