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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老边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7 14:14: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新型工业化”战略,创造宽松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扩大对外开放,实现科技引领、产业集聚、土地集约上项目的目标,打造“现代、人文、生态”主城区,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适用范围: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内资项目及工业生产性流通项目,本政策不适用于其他流通性项目。

  第二章 土地使用

  第三条 落户老边区域内工业项目,区政府按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土地价格按老边区现行最低工业基准地价288元/平方米执行。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四条 入驻向阳科技产业区的化工类项目、中国(营口)汽保工业园区的汽保类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根据协议用地面积,按150元/平方米缴纳项目投资保证金,项目建成后,区政府给予75元/平方米的奖励,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入驻向阳科技产业区的非化工类项目、中国(营口)汽保工业园区的非汽保类项目,签订投资协议后,根据协议用地面积,按110元/平方米缴纳项目投资保证金。

  第五条 除向阳科技产业区及中国(营口)汽保工业园区外,入驻其他区域的工业项目,按150元/平方米缴纳项目投资保证金。

  第六条 企业办理土地手续过程中,前期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将转为土地出让金(政府奖励部分除外),企业补齐剩余土地出让金,补齐部分在项目获得土地并按时开工后,由区政府给予等额奖励,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七条 凡在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新上生产性外资项目,外方注册资金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2年内企业形成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外方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3年内形成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八条 鼓励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对企业在原土地存量范围内,增资扩股后形成的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企业增资扩股后形成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减去企业原形成税收地方留成部分),自形成之日起,3年内,每年按增量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入驻中国(营口)汽保工业园、租用标准厂房的项目,自入驻之日起,免收两年租金。

  第十条 入驻向阳科技产业区及中国(营口)汽保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在开工建设期间发生的政策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六项,见附表),项目单位直接交纳各收费部门,区财政予以

  等额奖励(上缴市本级部分除外)。

  第四章 其他奖励

  第十一条凡在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内、外资企业,新晋升为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享受20万元补贴,新晋升为省级技术研发中心享受5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凡在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内、外资企业3年内连续每年出口创汇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00万美元以上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凡在老边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或扩建达产项目,可享受老边区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凡各镇街在园区内的招商引资新上项目,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政策奖励企业之后,余额区、镇按5︰5分成。辖区内涉及动迁安置的企业,由区政府负责动迁安置的,实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归区财政,镇街不参与税收分成;由镇街负责动迁安置的,实现税收留成部分归镇街所有,区财政不参与税收分成。

  第五章 验收办法

  第十五条内、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招商局、监察局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办法》共同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以验收报告为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以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函为准,出口创汇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化工类项目由区环保局负责确认;汽保类项目由区发改局负责确认;投资强度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共同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对单体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投资10亿元以上内资项目及高科技项目,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制定更优惠的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七条新上项目必须在老边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按供地合同要求使用土地;新上项目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政策,符合环保要求;项目建设施工要符合行业、消防、安监等相关规定和园区整体规划要求;项目建筑容积率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投资强度要达到1800元/平方米(120万元/亩);项目要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竣工;同时,经营期限要保证在10年以上,否则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有关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文件即行终止。此前签订的合同仍按原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优惠政策由老边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 开工建设期间政府代为缴纳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营口市台办供稿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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