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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石桥市招商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7 14:11:3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上项目,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营口大石桥沿海新兴产业区、营口大石桥基础镁质材料产业园区、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辽宁盼盼产业园区(以下综合简称园区)投资兴办的、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并按照《大石桥市工业产业分类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的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项目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利用政策

  第三条 本章优惠政策适用于在全市范围内新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

  第四条 全市统一实行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征地补偿。

  第五条 属于鼓励类的项目享受优先选址待遇并按照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依次安排用地指标。

  第六条 制定项目用地价款标准,即:鼓励类项目用地,土地价款为8万元/亩;允许类项目用地,土地价款为12万元/亩;限制类项目用地,土地价款为15万元/亩。土地出让价款超出上述标准部分,在项目建成试生产并通过市规划联审会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拨付到项目归属园区,由园区拨付给项目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土地开发配套费用。同时,政府承担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用地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和购买异地补充耕地指标的费用。其中落户在基镁园大岭工业园区和枣岭工业园区(含高庄区域)的限制类项目,参照上述允许类项目土地政策标准执行。

  本条优惠政策中土地价款的认定和具体兑现办法按《大石桥市招商引资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详见附件1)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财政税费政策

  第七条 各镇(园)区、各部门通过招商引资在园区新摆放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项目建设期和投产经营期实现的税收全额上缴市本级财政。自项目建设之日起,六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税收(不含耕地占用税)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解部分除外)由市财政单独计算、审核、确认,无基数全额拨付。具体分配如下:

  1.镇(园)区招商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自项目建设之日起,六年内按10%享受招商奖励;各部门招商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自项目建设之日起,二年内按10%享受招商奖励;落户于其它园区的园区招商项目,自项目建设之日起,六年内招商园区按10%享受招商奖励,同时不再享受其他财税政策。

  2.自项目建设之日起,六年内按10%拨付给项目承载镇区,用于新农村建设。

  3.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根据项目所属类别,按不同比例拨付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中:

  (1)鼓励类项目:60%给企业,累计拨付数额达到企业承担的土地价款标准为止。

  (2)允许类项目:50%给企业,累计拨付数额达到企业承担的土地价款标准为止。

  (3)落户于基镁园大岭工业园的限制类项目,参照上述允许类项目财税政策标准执行。

  4.余下部分,自项目建设之日起,六年内留给项目落地园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收费政策

  第八条 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按项目所属类别享受优惠政策;落户于基镁园大岭工业园的限制类项目,参照允许类项目收费政策标准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由项目单位与相关中介机构自行协商。(具体收费标准及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详见附件2;未列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征收单位需持有相关收费依据文件到市物价局审批,经批准并报市规划联审会同意后,方可收取。)

  第五章 基础设施政策

  第九条 新入园区项目享受“七通一平”的基础设施配套政策(至企业红线),其中基镁园规划区内享受“五通一平”基础设施配套政策(至企业红线)。

  第十条 各园区按照总体发展规划建设的标准厂房,对于鼓励类项目租用时,免收两年租金。对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在购买厂房时予以优惠。

  第六章 金融扶持及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项目的信贷支持,简化审批流程并开设中小企业贷款“绿色通道”,至少储备100万元专项风险资金并视情况逐年递增。同时,营口市财政给予1:1的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对从事中小企业贷款业务金融机构的风险补偿或无风险奖励。

  第十二条 符合产业方向且满足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特大鼓励类项目,财政、金融、经信等相关部门优先帮助企业协调融资贷款并向上级争取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 市政府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扶持我市企业的技术创新及奖励兑现。

  1.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和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10万元。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以上(含2个)称号的按上限补贴,不重复补贴。补贴资金由营口市和我市各承担30%和70%。

  2.对新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同一年度获得2个以上(含2个)称号的按上限补贴,不重复补贴。补贴资金由营口市和我市各承担30%和70%。

  第十四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在大石桥市设立地区总部或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50万元补贴;对其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开办费10万元补贴。补贴资金由营口市和我市分别承担30%和70%。

  第十五条 鼓励境外和大石桥外科研机构或贸易公司进驻我市,对进驻大石桥市的境外和大石桥外科研机构,奖励30万元。三年内,贸易公司比上年新增增值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纳税额的11%奖励企业,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3%奖励企业;所得税比上年新增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纳税额的15%奖励企业,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18%奖励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的90%。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新上工业项目参照《目录》相关规定进行分类,除享受内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政策:

  第十六条 新建、增资外资项目注册费、评估费和验资费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七条 新建外资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含增资项目占用企业原有土地面积)且外资按规定到位后,在三年内根据项目所属鼓励、允许类别,分别按其缴纳土地使用税额的50%、30%给予企业补助,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大石桥市财政承担70%,营口市财政承担30%。

  第十八条 新建外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在三年内企业所得税留成形成市可支配财力部分,根据项目所属鼓励、允许类别,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市财政分别按50%、30%给予企业补助,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由市财政分别按100%、70%给予企业补助;增资企业以增资项目投产前一年为基数,在三年内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留成形成市可支配财力部分,根据项目所属鼓励、允许类别,增资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由市财政分别按50%、30%给予企业补助,增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项目由市财政分别按100%、70%给予企业补助。

  第八章 验收方法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市规划联审会审批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新增注册资金以营口市外汇管理局出具的登记函和中介组织的验资报告为准,经外经部门牵头,审计部门审核监督后,报市规划联审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投资强度、归属园区、所属类别的认定和验收,按《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新上生产性工业项目,其单位面积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包括土地、厂房、设备等投资)要不低于150万元/亩。对未达到投资强

  度要求的项目,按比例减少其享受的土地、财税、收费政策,具体办法按《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综合效益好,有拉动潜力且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市委、市政府将采取“现场办公”、“一事一议”等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实施后新上项目,一律按照本政策执行,具体的项目管理及土地、财税收费政策兑现办法按《细则》相关规定执行。本政策实施前所上项目并已享受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允许扩建,“退二进三”企业享受搬迁相关政策,不享受此政策。

  第二十六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大石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经市规划联审会批准后,可视为允许类项目,参照本政策执行。

  星级企业因增资扩股、技术改造需新征用地的,或没有享受过招商引资政策且未新征用地的新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市规划联审会批准后,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自市委、市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工业项目相关招商引资政策同时废止。 

  附件:1.大石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2.大石桥市新上工业项目收费优惠政策明细表

  中共大石桥市委

  大石桥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营口市台办供稿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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