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优惠政策

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7 14:10:33

  为加快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开放发展步伐,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新兴产业体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现打造国家一流高新区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省、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特制定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和促进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鼓励发展领域

  1、鼓励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已建成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扩大生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实施产品升级,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

  2、重点发展以先进技术为引领、科研成果产业化为载体高技术服务业为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体的科研总部基地建设,加快科技要素资源集聚,打造科技创新示范区。

  3、重点发展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两大主导产业集群,培育电子信息及文化创意、新能源、生物科技三个新兴产业项目入驻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加快产业资源和资本等要素在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集聚,培育龙头企业,打造产业链条,构筑“二+三”的新兴产业集群。

  4、鼓励投资盘活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闲置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社会效益。

  二、土地优惠政策

  对新征用地的新办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以下土地政策:

  1、进驻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辽宁渤海科技城的科研项目,给予优惠的土地政策,即项目单位通过招拍挂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款中除上解省、市各类资金、基金外,剩余土地款项由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给项目单位,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2、进驻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服务业外包、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项目和总部经济项目,项目单位通过招拍挂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以项目自投入运营年度起,按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税除外)给予奖励:第一年100%奖励、第二年90%奖励、第三年80%奖励,以抵顶项目购地总价款。如未满三年已足额抵顶购地总价款,则从抵顶完毕次年起,按企业所形成的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税除外)50%奖励,直至第三年结束。如三年内按上述支持办法仍不能达到项目用地总价款的,则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3、进驻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科技、新能源等工业项目,按照项目落地市场价格购买土地。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予以项目自投入运营年度起,按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税除外)给予奖励:第一年100%奖励、第二年90%奖励、第三年80%奖励,以抵顶项目购地总价款。如未满三年已足额抵顶购地总价款,则从抵顶完毕次年起,按企业所形成的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的(土地使用税除外)50%奖励,直至第三年结束。如三年内按上述支持办法仍不能达到项目用地总价款的,则不足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

  4、进驻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文化地产、商贸地产、旅游地产类服务业项目,视项目投资的具体内容,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适当的土地政策。

  三、扶持奖励政策

  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创新发展基金,对鼓励发展的企业和项目予以政策支持。

  (一)科技研发项目政策

  1、进驻孵化器的科技研发项目实行租金两免一减半政策(具体参照孵化器管理办法)。同时,自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连续奖励三年,即:第一年50%奖励、第二年40%奖励、第三年30%奖励。第四年开始,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增量部分的20%奖励。

  2、购地投资建设的科技研发项目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土地政策享受完毕后,每年按企业上一年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30%奖励。

  (2)积极协助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及各种奖励补贴政策。

  (二)现代服务业项目政策

  1、进驻孵化器的现代服务业项目视项目投资的具体内容,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关的租金优惠及税收奖励政策。

  2、购地投资建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土地政策享受完毕后,每年按企业上一年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20%奖励。

  (2)积极协助企业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及各种奖励补贴政策。

  (三)工业项目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1)符合技术改造项目贴息政策的企业,积极协助企业享受省经信委项目贴息政策。

  (2)自投入运营之日起,每年按企业上一年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20%奖励。

  2、新办高科技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土地政策享受完毕后,第四年开始,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20%奖励。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向型企业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增资扩股用于追加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投入运营之日起,按企业上年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按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30%,予以连续三年奖励。

  2、对于新办外商投资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

  (1)工业项目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土地政策享受完毕后,第四年开始,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30%奖励。

  (2)现代服务业项目自投入运营之日起,土地政策享受完毕后,第四年开始,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30%奖励。

  3、鼓励外向型经济发展,自投入运营之日起,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30%奖励。

  (五)金融企业政策

  1、对在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注册并纳税的新设立的分行级(省级)的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支行级的金融机构(包括市级),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时,自企业运营第二年度起,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20%奖励。

  2、对在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并纳税的新设立的证券、期货公司、基金公司,从运营之日起,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10万元。同时,自运营第二年起,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20%奖励。

  3、对新设立贷款担保类的企业,属非盈利性的,协助企业申报减免税;盈利性的注册资金在5000万(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10万元,同时,自企业运营第二年起,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20%奖励。

  4、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引入基金公司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按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30%奖励,连续奖励三年,即:奖励给企业20%,奖励给基金公司10%。

  5、如得到开办费的上述企业在五年内停止经营,则需全部返还所得到的开办费用。

  (六)科研创新奖励政策

  1、对于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并形成产业化生产的项目(企业)的奖励。国家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8万元。市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

  2、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各企业,成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成立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承担国家863计划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的项目企业,高新区积极帮助申报计划,对出库项目协助项目单位争取国家补贴资金。

  4、新办企业为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产业化项目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协助企业争取享受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政策。

  5、企业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政策及省、市产业政策支持外,评定年度起,以上一年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按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50%奖励,连续奖励二年。

  6、鼓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重点资助授权发明专利、职务发明创造和申请外国专利,对授权发明专利,其中PCT专利和国外专利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国内每件一次性给予奖励2000元;对发明专利,PCT和国外的每件一次性予以奖励5000元,国内每件一次性给予奖励1000元。

  (七)企业上市及并购政策

  1、鼓励企业上市。积极帮助企业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企业上市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2、鼓励企业并购海外、省外企业。积极帮助企业落实省、市政府关于企业并购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

  (八)进驻世界500强及国内行业100强总部经济政策

  1、设立亚太总部或中国总部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一次性给予开办费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税收方面,按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连续奖励三年,即:第一年80%奖励,第二年50%奖励,第三年40%奖励。第四年开始,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20%奖励。

  2、设立东北区总部或办事处(分支机构)开展正常经营活动并纳税的,给予开办费20万元人民币奖励;按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连续奖励三年,即:第一年80%奖励、第二年50%奖励、第三年40%奖励。第四年开始,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20%奖励。

  (九)其它政策

  1、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通过产权交易,盘活闲置资产的生产型项目,按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连续三年奖励,即:第一年50%奖励、第二年40%奖励、第三年30%奖励。第四年开始,每年按企业上一年度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部分(土地使用税除外)为基数,给予企业所形成税收区本级留成额的(土地使用税除外)增量部分的20%奖励。

  四、附则

  (一)重、特大科技研发、新兴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及科技地产类等项目,可一事一议。

  (二)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纳税,非租、购买土地和厂房的企业,根据项目的产业和税收情况,可一事一议。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在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纳税,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四)企业要严格执行投资强度、产业政策及环保规划等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已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经审核后,一旦发现实际与本优惠政策要求的条件不符合的,予以收回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五)本政策涉及以各项税收为基数的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可按优档计享。

  (六)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收额指实际入库额,区本级留成比例以市政府确定的比例为准。

  (七)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购置土地、建设厂房和购置机器设备支出。区外企业搬迁到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迁入新企业的固定资产计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八)本政策发布后,已进驻企业正享受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政策扶持的,继续执行原政策,所有新上项目按照本政策执行。

  (九)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

  (十)本政策由营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控制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九日

 

 

营口市台办供稿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