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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关于鼓励服务业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7 14:10:08

  为推进入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项目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完善产业基地城市功能,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的服务业发展格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并结合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商贸服务业

  1、对在产业基地投资3亿元以上,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自营业年度起,其税收收入形成的产业基地留成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税,以下类同),前两年度给予100%奖励,后两年度给予50%奖励。

  2、对单体投资建设建筑面积5万㎡以上的大型商场、大型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门市房),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50%收取。

  3、对建筑面积5万㎡以下、营业面积2000㎡以上的中型商贸项目,自营业年度起,其税收收入形成的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前两年度给予50%奖励,后三年度给予30%奖励。

  4、对在各类商场、专业市场、四星级以上酒店内独立经营的业户,自营业之日起,其税收收入形成的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前两年度给予100%奖励,后两年度给予50%奖励。

  5、对营业面积2000㎡以下的社区服务业项目,自营业年度起,对其税收收入形成的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前两年度给予50%奖励,后两年度给予30%奖励。

  6、对在产业基地设立的中华老字号、国际品牌店、知名连锁经营店项目,自营业年度起,对其税收收入形成的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前两年度给予100%奖励,后两年度给予50%奖励。

  7、对到产业基地购置商铺并经营的,其形成的契税给予50%奖励;其子女入学、就业享受营口市民同等待遇。

  二、现代物流业

  8、对新设立物流企业,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自投产年度起,对其税收收入形成的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前三年度给予50%奖励,后两年度给予30%奖励,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按50%收取。

  三、中介服务业

  9、对在产业基地新注册设立的研发、设计、技术、法律、会计、营销、信息和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中介机构,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对其税收收入形成的产业基地留成部分,按第一年50%,以后各年依次递增5个百分点的比例奖励企业。

  四、其它

  10、本政策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国家、省、市政策若有重大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营口市台办供稿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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