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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14-10-27 14:09:47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发展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建设,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兴办的高端装备制造、IT、新材料等生产企业,产品实现重大自主创新、填补国内空白或实现进口替代的,研发机构或成果转化机构实现成果产业化并设立生产企业或转化基地的,经产业基地管委会咨询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均可享受《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土地政策

  (一)企业按国家(国土部门)规定的工业地价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产业基地管委会按企业交纳的土地转让金总额分三次给予企业奖励(不含交易中的相关税费):项目土建开工后奖励1/3,项目完成投资的50%后奖励1/3,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后奖励1/3,奖励金额用于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收政策

  (二)五年内,按企业上缴各项税收(除个人所得税外)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限20人)上缴的个人所得税产业基地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工资薪金所得)。

  三、财政支持

  (三)设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种子基金

  每年列支2000万元,用以支持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产业基地管委会依据企业引进需要或新产品增加值量给予项目单位高新技术(产品)研究与开发专项基金奖励,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不高于300万元。

  四、金融政策

  (四)创投资金支持

  根据项目情况,产业基地管委会所属公司可进行不高于20%的股权投资,并可按双方约定建立退出机制。

  (五)资金贷款支持

  利用产业基地融资平台,优先保证入区企业中的中小额贷款需求,同时产业基地管委会协调进入沿海产业基地的各银行,优先保证企业信贷资金需要,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

  (六)贷款贴息支持

  企业向国内金融机构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优先协助企业争取享受辽宁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园区产业项目贴息政策。

  (七)融资担保支持

  产业基地投资担保机构优先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担保期1年以上的,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按照担保机构收取担保费用的5%给予该高新技术企业补贴。

  五、厂房配套

  (八)设立辽宁沿海产业基地高科技项目孵化园区,建设10万平方米工业厂房,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面积,5年内无偿使用。

  六、后勤保障

  (九)产业基地管委会为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及有重大科研成果的企业高端技术人才提供100-150平方米住房产权,同时负责解决其配偶和子女的落户、入托、入学、就业等安置问题。

  附则:

  1、此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或另有规定的,本政策相关条款将予以相应调整。

  2、产业基地管委会咨询委员会负责此优惠政策相关条款条件的认定。本优惠政策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3、上述政策如与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重复时,只择其一,以规定的最优政策执行。

  4、对个别高新技术企业有特殊约定的,按签订协议执行。

  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管委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营口市台办供稿

主办单位:营口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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