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利用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依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国发[1991]13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5号)《黑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利用外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黑计外资[2002]514号)。
程序:单位申报→有关专业处及外资处受理→主管副主任签批→主任签批→报省计委。
时限:5个工作日。
投资保障
投诉环境
经中国政府批准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黑龙江省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的资产、正当收入和其他合法权益。
为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外资管理局专门设立了投诉中心,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矛盾和纠纷。
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经协商或调解无效,可以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提请仲裁。如合营、合作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保障
在黑龙江省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我省还专门制定并颁布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的补充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条例》等更为优惠的政策,以维护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他保障
(1)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除按规定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两级审批的以外,外商投资企业 有权拒付。
(2)黑龙江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在燃料、动力和水电等供应及通讯、交通运输等方面,与内资企业实行同等价格。
(3)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有权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和运用资 金,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检验
外资企业进口的自用商品,由企业自行检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进口商品除属于法定检验和涉及安全卫生的,由企业自行检验。外商投资企业作价投资的设备、实物及委托合资外方从境外购进的设备、实物,应报请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和进行价值鉴定,价值鉴定证书是办理验资手续的有效依据。
劳动管理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数量、条件和方式。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可自行确定工资标准,但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企业禁止招用童工,也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禁忌的工作。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日、 探亲假、婚丧假。
来源:黑龙江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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