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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1-02-15 15:55:10

一、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部门应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18号令)进行审核,凡符合以上《目录》范围,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外资企业均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部门应按《当前自治区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待定)进行审核,凡符合以上《目录》的产业范围,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60%以上的内资企业,均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除上述《目录》以外需要照顾的企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可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审核执行。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的内资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报经自治区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下同) 电力(电力运营,下同)、水利(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利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下同)、邮政(邮政运营,下同)、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运营,下同)、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对在自治区境内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在5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对人工种植甘草、麻黄草、肉苁蓉、芦苇等工业企业原料的农业特产收入,比照保护生态环境和退耕还林、还草产出政策执行。??                                     

五、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区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贫困县(包括兵团贫困团场)投资兴办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期满后在20l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在我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

  2、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区外投资企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八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在20l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二十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4、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资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五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五年。

  5、区外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属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五年。

  6、举办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8、外商投资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l0%的财政补贴。

  9、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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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一个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如出现交叉的情况,可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两项或几项优惠政策累加执行,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七、除对区内公路国道、省道免征耕地占用税外,对符合等级要求的道路建设用地,均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公路国道、省道和等级道路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有关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统一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享受免征耕地占用税的建设用地具体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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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自治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资优势产业按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月录》(18号令)执行。上述免税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自治区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据实在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增长幅度在l0%以上的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难后,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十、对我区实行分类管理办法的年创汇额在1500万美元以上或生产规模在l0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3年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财务制度健全)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可暂不附送出口收汇核销单,待年度清算时补齐。

十一、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解释。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财政、税务、经贸委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加强与企业联系,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0111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

新政发(2000)6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外商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投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利用外资法律、法规和国家向中西部倾斜的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投资举办的企业及其他项目(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三条 外商可以举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允许的所有产业项目。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重点产业:??

()农林牧业综合开发及其产品深加工;??

()水利、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

()生态环境建设、小城镇经济建设;??

()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轻工产品、特色食品;棉、毛、丝、麻纺深加工技术与产品开发、高仿真化纤生产、织物印染及后整理加工;??

()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农用化工;??

()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和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开采和加工;??

()新型建筑材料和节能建筑材料;??

()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不包括基因工程技术)、信息、通信系统网络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节约能源开发技术、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监测和治理技术;??

()旅游资源的开发及旅游景点建设。

第四条 经国家批准,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商业、外贸(一般贸易、地边贸易)、金融等领域及旅行社的开发试点,对设立此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可放宽中外投资者及合营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放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限定外商股权比例项目的设立条件。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免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中的地方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举办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已经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从事农业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农业税5年。??

第八条 外商投资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中的项目,其实际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可享受不超过该企业上缴增值税10%的财政补贴。

第九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属于石油、天然气资源开采项目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综合开采回收共、伴生矿产的,减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在依法勘查区域内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用,在该矿床进入商业开采后,可作为递延资产,税前逐年分期摊销。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ゴ邮路康夭?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5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10年。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水利、能源、交通、小城镇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使用权。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免缴5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对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第6年至第10年免缴50%的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免缴25%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中使用城镇规划区外的非宜农荒地、荒山的,免缴4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的产业,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30%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余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实行挂帐,自生产、经营之月起5年内分期付清。

第十六条 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可将土地资产折价作为国家股投入。

第十七条 从事本规定重点鼓励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土地可按当地地价的低限予以出让或收取土地租金(土地使用费)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后,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或租凭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后需继续使用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后可以续期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在新疆境内举办企业,外商投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相应政策。

()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除工本费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减半收费,无幅度的一律减半收费。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交纳的各项费用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对引进外商投资的中介机构和个人,可按实际到位资金由受益中方支付适当佣金或奖金。

()举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满1年后,按实际进资额计算,每10万元可在投资所在地、州、市为本企业职工或投资者的亲属安排一个城镇户口指标。

第四章 投资保障??

第二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及办理相关证照,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资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本部门的审批及登记手续。如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视为许可;限额以上项目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列为限制乙类的项目,各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办理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的出入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优先保证外商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暖、气的供应,优

先安排土地使用、运输计划和进出配额。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

  为减轻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外,各地不得出台收费项目,已经出台的一律取消。??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类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制、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制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规定的合法票据。??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企业的合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华侨在新疆境内投资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鼓励外商投资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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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