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服务指南

台湾地区居民往来大陆须知

发布时间:2012-08-02 09:31:27

    1、台湾居民可以申请来大陆探亲、访友、旅游、定居、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也右以申请来大陆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2、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1)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2)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3)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3、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1)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2)填写申请表;(3)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4)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5)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岳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