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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须知

发布时间:2012-08-02 09:31:18

   因公赴台: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

  立项:

  大陆团组成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交流,须在收到台方邀请函后,赴台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向具有立项审批权限的单位(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或省级台办)提出立项申请。

  申请立项所需材料:申请立项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报批程序:

  应邀赴台的团组或个人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台湾地区旅行证”影印件后,在赴台前30天将有关材料送批准立项的部门报国台办审批。

  上报审批材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赴台人员名单。必要时应提供台方政治社会背景、资信和赴台人员参加研讨会的论文或论文提纲以及台方邀请其他大陆人员情况。

  对年事已高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就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并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体检证明。

  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各一式四份。

  交流项目批准后,国台办开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员应严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时间,按时返回。

  因私赴台: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通称因私)。

  首先,需由台湾亲友代向台湾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再在大陆办理赴台手续。

  办理赴台手续须具备下列材料:《台湾地区旅行证》影印件;台湾亲属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户口复印件、近期两寸免冠白底彩照4张;亲属关系证明。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有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继承权利的有关证明;办理婚事,须有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办理丧事,须有相关证件或通知;前往定居,须提交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具备了上述材料后,申请人方可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岳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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