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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时间:2012-10-17 09:50:25

  2010年09月07日  颁布 

  高端制造领衔 战略性新兴产业成“十二五”规划重点

  十七届五中全会将于10月15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将审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有关专家透露,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将被明确为“十二五”规划编制的重点之一,相关产业的发展方向、战略重点和重大举措也将随之确定。其中,高端制造业可能成为重中之重。

  77岁的中国工程院院士、著名装备制造专家柳百成预计,“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十二五’期间必将取得突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卢中原也认为,“‘十二五’末期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初具规模。”

  “中国制造”升级刻不容缓

  中国社科院在4月底发布的《2010年中国城市竞争力蓝皮书》中,提出了中国国家竞争力战略目标:到2050年,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强国。到2020年,中国或成为综合强大、关键一流、整体中上的先进国家。

  但是毫无疑问,中国距离这一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司长莫玮就提出,“高端制造产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实力的重要标志。”但是目前,中国的制造业还在低端徘徊。

  由于缺乏核心技术,贴牌生产仍是“中国制造”普遍的生存模式。其中,汽车行业表现得最为突出,柳百成直言:“满大街跑的帕萨特、马自达,表面上是在中国生产,其实核心技术、图纸都来自国外。”

  此外,我国制造企业多数仍专注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原材料等低端制造领域。代表一个国家的制造业发展水平、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产业急需的高端装备产品,则仍处于严重依赖进口的局面。

  “工业上有些原材料的生产比较薄弱。比如有的关键螺钉也要进口,更不要说一些高端的仪表仪器了。”柳百成表示。目前,我国每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设备购置总值中,国产设备所占份额不到一半。

  早些年,由于中国劳动力成本低廉,即便出于产业链的低端,“中国制造”还是有生存空间。但是近年来,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势正逐步消失,“中国制造”升级已经刻不容缓。

  为此,201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把高端制造产业列为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高端制造业即处于制造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具有技术、知识密集,附加值高,成长性好,关键性强,带动性大等特点。

  实际上,其他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都与高端制造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风机装备、核电装备、冶金设备、环保装备、电子设备都属于高端制造的范畴。

  同时,信息网络技术也将带动制造业的升级。“任何一个传统的制造业,一旦采取革命性的信息化技术,都有可能发展成高端制造业。” 柳百成表示。

  亚洲制造业协会CEO罗军也提出,未来五年,以物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将推动高端制造业崛起,并将推动一个庞大的产业链建立。

  政府投资规模或逾4万亿

  发展高端制造业的目标已经明确,如何发展则是一个重要课题。

  首先要明确发展的重点。在工信部看来,这个重点应该是装备制造业。

  大型装备制造业是制造业的高端领域,制造业中的高新技术与先进管理模式基本体现在装备制造业,制造业中利润空间最大的部分也是装备制造业。装备制造业代表着整个制造业的走向,决定着整个制造业的水平。其中包括重型机械、船舶、飞机、发电设备、大型锅炉、冶金机械、矿山机械、专用设备等大型装备生产厂家。

  其次是明确发展的路径。柳百成认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发展的关键。“目前,中国企业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严重不足。大概只有25%的大中型企业设有研发机构。而在设研发机构的企业中,大概仅拿出销售收入的1%—2%用于科技投入。欧美企业一般为5%左右。比人家落后还不加大投入,怎能赶超?”

  为了带动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政府投入将在“十二五”期间加码。目前,在科技领域,全国的研发投入约占GDP的1.5%;今后5年,这一比例将扩大到2%—2.5%。

  “GDP的基数很大,所以科研投入的增长量是巨大的。”柳百成认为。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335353亿元,如果今后每年的经济增速维持在8%,“十二五”期间科研投入将达到45892亿元,超过2008年4万亿的投资规模。而这些仅仅是科研投入,还没有包括项目投资、税收减免等因素。

  在加大财政科研投入的同时,国家还将在高端装备制造领域建立创新联盟和一批创新平台,使得企业、高校、院所的科研力量联合起来,对核心领域进行重点突破。

  浪潮通软高级咨询顾问刘家斌表示:“要想真正满足高端制造业的信息化需求,不能光靠几家软件企业,它离不开制造企业、相关研究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令人高兴的是,高端制造企业的特殊需求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注。”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收费标准暂时不能到位的,由当地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投资物流企业在大同市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设立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在省级旅游经济园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省级开发区相关优惠政策。旅游宾馆、饭店用电、用水、用气等同一般工业企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以及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市产业发展规划和项目的实际需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配套煤田资源;鼓励重点煤化工企业实行热电联产,并按省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并网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利用尾矿、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未计算的低品位矿产资源和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口的项目,免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十条

  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所需土地符合,划拨条件的无偿划拨,不符合划拨条件的,交纳出让金后全部返还。占用土地手续由市、县(区)负责办理,发给业主土地使用证。

  第九条

  外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足额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出也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第八条

  发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沟或改造利用废弃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一律免收土地使用权让金和土地租赁费,其中投资林业的可享受民营林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对符合国家政策和省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和保证建设用地。其中,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交纳出让金后50%返还。

  第六条

  对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新建和改扩建(煤炭生产及洗选配煤、发电项目除外)项目,新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市、县财政分享的增值税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相应比例的奖励:1亿元至5亿元的项目,奖励50%;5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70%;10亿元以上的项目,奖励100%。

  第五条

  在大同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农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购买10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用于办公、经营的,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

  第四条

  在大同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投资者,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型或先进型生产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营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设在大同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对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目录》中我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报请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和新型产业基地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营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设在大同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现行优惠政策执行期满3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办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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