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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2-10-17 09:52:24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1、凡通过省、部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生产年度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前三年的全部,第四—六年所缴纳的50%给予扶持;上缴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的80%,后五年的50%,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的30%给予扶持。

  2、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第一项所得税扶持政策外,上缴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的全部,后五年的50%给予扶持;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的35%给予扶持。

  3、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其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第一年已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全部予以扶持;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已缴属地方收入所得税的70%给予扶持。

  (二)对开发区内"三资企业"的扶持

  1、生产性"三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前两年的全部,第三—五年的50%给,上缴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的70%,后五年的40%,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的30%给予扶持。

  2、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资企业,除享受第一项所得税扶持政策外,上缴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的80%,后五年的40%,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的35%予以扶持。

  3、非生产性"三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经营之日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一年的70%,后五年的50%,上缴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缴纳的30%予以扶持。

  (三)对符合产业政策的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

  1、符合产业政策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生产之日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一年的70%,后五年的40%予以扶持。上缴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的50%,后五年的25 %,五年内缴纳属地方收入营业税的20%予以扶持。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自生产之日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一年的全部,后五年的40%;企业缴纳的属地方收入的增值税,第一年的70%,后五年的30%,五年内属地方收入营业税的25%予以扶持。

  2、科技开发、服务、贸易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上缴属地方收入的营业税,五年内的30%予以扶持。

  3、民营企业安排下岗职工人数超过该企业职工总数的50%,除享受以上两项扶持政策外,从营运之日起,前四年的所得税全部予以扶持。

  4、能够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除享受以上对应条款外,上缴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前五年全部予以扶持。

主办单位:大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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