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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协会

发布时间:2016-03-03 09:01:02

市台协会(抚州市台办供图)

市台协会办公大楼(抚州市台办供图)

协会简介

抚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成立于2015年5月。创会以来,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关心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下,已逐渐成为江西省后继勃发、较有影响力的台协会之一。目前抚州市台协会的企业会员50余家,台协会得到了抚州广大台商的普遍认同,成为抚州的“台商之家”。

抚州台协正努力成为沟通政府与台商的桥梁,整合方方面面的关系,努力为会员单位排忧解难,帮助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协会将组织各类活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定期组织会员与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交流、联谊;受理台商投诉与咨询;引导台商合法经营,维护台商合法权益;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彼此之间联络沟通,以便更好的服务会员,有效地开展相关活动。

抚州台协会将以服务会员为己任,为台资企业和台商服务,提供生产、生活中各类协助。为抚州的招商引资牵线搭桥。台协会会员通过各种途径,向岛内的广大台商推荐抚州这片投资热土,协助政府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抚州台协会将引导台商积极奉献社会公益事业。在帮助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同时,积极引导会员、发动台商,关心弱势群体,经常性策划组织为本地学校捐资、赴敬老院慰问等活动。拉近台商与抚州人民的距离,为增进两岸人民的情感交流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也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市台协会成立(抚州市台办供图)

市委书记肖毅在台协会成立大会上讲话(抚州市台办供图)

省台办主任欧阳泉华讲话(抚州市台办供图)

抚州台协会长李嘉芳董事长(抚州市台办供图) 

抚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名单

荣誉会长:王昭扬  华生控股有限公司总裁、江西联创电子董事长

张恒台  台湾大昇化工集团董事长、江西台大农业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复班  资溪康元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彩秋  台湾罗玛集团董事长

会    长:李嘉芳  江西嘉盛精密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林志和  江西宽年特种油墨有限公司董事长

副 会 长:魏大钧  江西和大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卢星宏  抚州银新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信文  抚州宜峰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

李建樟  江西多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伊萍  市台办副调研员

监 事 长:吴宜庭  宜黄珍庭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秘 书 长:毛奇锋  市台办秘书科科长

市长张鸿星莅临台协会指导(抚州市台办供图)

市委副书记于秀明在台协会指导工作(抚州市台办供图)

副市长韦萍前往台协会指导工作(抚州市台办供图)

抚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成立抚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英文译名:FUZHOU TAIWAN-COMPATRIOTS-INVESTED ENTERPRISE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抚州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以在抚州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为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安全和民族团结,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合法权益。本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以及按照章程进行的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抚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为抚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会地址:抚州高新区科技创业孵化基地北楼。

第二章 主要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服务会员,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抚台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 促进祖国统一以及台资企业的发展和抚州的经济繁荣为宗旨。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

(二)为会员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信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海峡两岸有关商务及抚州投资环境信息等方面的服务, 促进抚州引进台资工作;

(三)密切会员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配合政府部门帮助会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有关困难,协助政府处理有关纠纷和矛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促进当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开展招商引资,介绍台商来抚考察、投资和其他经贸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五)举办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会员敬业守法,维护社会公德。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单位会员是在抚州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凡承认本章程,并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的台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加入的会员。

个人会员是在抚州登记注册的台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从业的台湾同胞以本人名义加入的会员,以及台资企业协会注册地为本会服务的有关人员以适当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与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入会需由一名以上理事推荐,并经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会员退出协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理事会,由本会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通告全体会员。会员如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予以劝告、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享用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优待;

(三)向本会反映意见和要求,对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维护企业和会员本人的合法权益,反映企业的问题,要求本会帮助解决企业的困难;

(五)要求本会对维护本企业和会员本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台资企业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按时缴纳会费及指定的其他费用;

(三)提供本会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依法经营企业;

(五)在本会担任职务和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审查并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机 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需由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通过财务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五)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会以民主协商的方法推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每届任期二年,连任不超过二届;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决定增免理事、监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聘请荣誉会长、顾问;

(四)决定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六)讨论会员的重要意见、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管理本会经费,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注销;

(十)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应定期或视情况需要召开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即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会长由台商担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职能办事机构的人选。

第十七条 理事必须为本会的会员,理事会成员占总会员数的20%以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内部监察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成员由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组成监事会;由监事会推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审查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职能部门工作提出改善意见;

(三)监事长列席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会历届卸任会长可聘为荣誉会长。

第二十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荣誉会长和顾问。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于会员的会费、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一次,会费金额由会员大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的约定用途、方式和期限使用,不得违反协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由秘书长每季度向理事会及监事长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

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本会会员大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修改,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本会因故终止时,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大会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向原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2015年5月15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