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工信厅获悉,为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支持黑龙江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黑龙江省拟重奖境内外上市企业和新三板挂牌企业。
黑龙江省工信厅起草的《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细则指出,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黑龙江省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按现行政策给予分阶段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在黑龙江省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或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300万元;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重组上市,以及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省级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细则要求,申请补助的企业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境内上市企业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我省。
4.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
5.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上交所或深交所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
6.在境内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首发上市。
7.在境内主板、创业板及科创板重组上市
(二)境外上市企业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我省。
4.在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
(三)新三板挂牌企业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企业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我省。
4.成功在新三板挂牌。
兑现流程为对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企业每个上市、挂牌阶段完成后,负责通知企业开始补助兑现工作。
对拟给予资金补助的企业,在省工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拨付补助资金。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补助资金。
有关单位、企业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7月22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信函:将意见邮寄至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融资服务处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平路68号
邮政编码:150040
请在信封上注明“黑龙江省企业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补助政策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字样;
传真:将意见发送至:0451-53675877;
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xtrzc@126.com">gxtrzc@126.com
来源:黑龙江日报 转自: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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