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1、研究、拟订对台工作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对台工作的方针政策。
2、组织、指导、管理、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台工作;检查了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对台方针政策情况。
3、研究台湾形势和两岸关系发展动向;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草拟涉台的法律、法规,统筹协调涉台法律事务。
4、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授权,负责同台湾当局及其授权社会团体谈判及签署协议文件的有关准备工作。
5、管理协调两岸通邮、通航、通商事务;负责对台宣传、教育工作和有关台湾工作的新闻发布;处理涉台的重大事件。
6、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和指导对台经贸工作和两岸金融、文化、学术、体育、科技、卫生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以及两岸人员往来、考察、研讨等工作,国际会议的涉台工作。
7、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根据工作职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设10个职能局和机关党委,分别是:秘书局(人事局)、综合局、研究局、新闻局、经济局、港澳涉台事务局、交流局、联络局、法规局、投诉协调局,机关党委。
1、秘书局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电、秘书、会议、来信来访、保密、通信、信息工作;负责档案、报刊、图书、资料工作及后勤管理等工作。
人事局负责机关人员的考核、任免、调配、劳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组织指导本办及全国对台工作系统干部的培训、教育工作。
2、综合局负责承办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涉台的突发事件等有关问题;管理台属及台胞捐赠工作。
3、研究局负责研究台湾局势和两岸关系形势,提出形势报告和工作建议,指导并协调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对台调研工作。
4、新闻局负责协调对台新闻宣传工作,承办涉台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干部、群众进行中央对台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
5、经济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对台经济工作;做好对台资企业的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受理台资企业的经济纠纷并提供服务。
6、港澳涉台事务局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台工作中有关事务。
7、交流局负责审批并管理和协调两岸文化、影视、学术、教育、卫生、体育、民族、出版、宗教等交流事宜;负责大陆人员因私赴台管理工作。
8、法规局负责研究拟定对台法律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草拟法律规范,指导和协调涉台法律事务工作。
9、投诉协调局负责处理台商重大投诉案件和台胞、台属来信来访工作。
10、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工、青、妇等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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