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必须是独立的法人;
(二) 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人民币;
(三) 合资、合作中方在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份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四) 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20年;
(五)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合资、合作我方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包括作价出资或作为合作条件),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机构对拟投入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可以作为拟投入的国有资产的作价依据。
设置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二) 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署的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合资、合作双方各自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银行资信证明;
(四)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拟投入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设立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提出初审意见,并与申请材料、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起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申请人在获得卫生部设置许可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设置申请申报材料及批准文件;
(二) 由合资、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合同、章程;
(三) 拟设立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合资、合作各方董事委派书;
(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 法律、法规和外经贸部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经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应自收到外经贸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此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详见卫生部网站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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