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7月14日电 (谭伟旗 王艳新)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八号人民法庭副庭长陈晓玲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据悉,被告王某和高某是夫妻关系,在太安乡共同经营玉米收购生意。2022年2月,原告雒某与王某签订了协议,约定原告收购玉米,同时约定好粮价格,若一方违约,则付对方双倍定金。
原告雒某于当天将定金交付被告高某。几日后,王某和高某向原告交付玉米,剩余玉米该夫妻二人没有交付原告。原告将王某、高某起诉至榆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王某夫妻二人返还双倍定金。
该院审理认为,王某和高某共同经营玉米收购生意,与原告雒某签订买卖协议,并收取原告雒某的定金,现王某和高某夫妻二人不按约定向原告雒某交付玉米,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按约定双倍返还定金。故判决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雒某定金。
法官提醒,定金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因当事人的约定产生,如给付款项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所有权,如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收取定金后应按约定诚实守信履行约定。(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华夏经纬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