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日电 (谭伟旗 孙士淼)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邻里关系,某日清晨,张某与王某因为狗咬鸡的问题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造成张某受伤。
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王某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张某就受伤产生的损失与王某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雪雍依法对被告王某送达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王某拒接电话,拒收快递,对本案有严重的抵触情绪。法官了解情况后,为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决定前往王某家中进行送达。
根据原告张某提供的地址,法官到达王某家中,但家中无人,通过村民的热心指引,了解到王某在田间耕地,便立即前往田地找到王某。刚见到王某时,王某抵触情绪较强,拒不配合法院工作,法官耐心释法明理,讲解法律程序。
王某最终消除抵触心理,收下了相关文书,并表示会联系原告张某。三天后,原告张某打去电话表示已与王某私下和解,并向该院提出撤诉申请。
近年来,该院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前端,充分发挥多元化调节手段,深入田间地头,使多起案件的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
下一步,该院将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为人民利益尽职尽责、坚持奋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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