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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公交下车受伤!长春九台法院:责任这样担!

发布时间:2023-08-21 16:36:10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1日电 (谭伟旗 孙士淼)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权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王某乘坐被告长春市某客运公司单位所属的公交车在九台区某站点下车时,在车辆已经启动车门正在关闭时王某自行下车,在此过程中车辆行驶将王某拖行后摔倒在地,造成王某受伤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与长春市某客运公司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该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长春市某客运公司所属公交车有义务注意车辆启动时车门处行人下车的状态,该公交车驾驶员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即启动车辆,造成王某摔倒在地,其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责任,故长春市某客运公司对本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

王某作为理智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公交车门即将关闭时下车可能会面临危险,却仍然下车造成自身受损,故王某对此次事故承担30%的责任。

综上,该院酌情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自行承担30%的损失;长春市某客运公司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对王某的损失依法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车辆,其驾驶员有注意乘客状态的义务。当然,作为具备一定生活常识的乘客,也应对车辆行驶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基本的认知和预判,做好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完)

吉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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